联合国理事会成员_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4个专门机构_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2)
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纽约市完工,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的850万美元捐款,并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
前联合国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
七、本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系统(United Nations 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体系,包括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专门机构)等机构。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他附属机构
根据《联合国》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
联合国大会
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出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然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