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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统制_俄罗斯总统制_统一俄罗斯党(4)

2016-12-05 02: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六)“集体总统制”之说完全抹杀了我国体制的内容

胡文作者由于不理解的基本含义,因而在错误的基点上谈论。于是,一方面他不自觉地用描述寡头制的语言谈论他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制”原本并没有的性,另一方面他又完全忽视了我国根本制度中原本包含的较丰富内容。胡文的上述错误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显然,胡文作者不太明白:就的本义看,一个公共机关是否的组织,完全取决于它是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所以,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组织,与其在存续期间做决定或处理问题时内部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或首长负责制原则,没有必然关系。胡文离开是否由选民选举产生、是否受选民监督等的本义来谈论有关组织的性,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按照胡文的逻辑,清朝一度实行的“八王议政”都比美国的总统制要8倍,而咸丰帝去世前设置顾命8大臣体制,也可以算实行改革——如此看问题显然是荒谬的。

2.或许由于知识结构方面难以避免的局限性,胡文作者看不到中国体制中比较丰富的内容,同时又在与基本无关的领域试图找到内容。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国的应该在人民制的范畴内阐释。但遗憾的是,胡文用中常会“集体总统制”取代人民制作为中国的政体和国家根本制度,以致他找不到我国内容之所在。因为,中常会是一个政党的领导机构,要讲也只能是党内,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意义上的。而且,即使是党内,也主要应该从其产生方式上来加以说明。由于不知道我国体制中的在哪里,于是胡文就在本国政党的合议制领导机构与其他国家的独任制国家机关之间的差别上下工夫,但他似乎没有想到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少有价值的可比性。

3.其实,中常会体制原本是党内的产物,但胡文作者不太明白要从其直接由选举产生、间接由全国选举产生和直接对负责并报告工作、间接对党的全代会负责的角度论证中常委体制的性,结果很不适当地将其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制”描述成了古希腊、古罗马都实行过的oligarchy,即寡头政体。寡头政体的宪制特征,主要是统治权由不基于多数人委托的少数人集体行使。可以说,胡文所说的“集体总统制”的特征在亚里士多德的《学》一书中已多有研究和概括。

(七)胡文对中常会体制的解说偏差明显

即使排开其他谬误不论,仅仅从内部职权关系看,胡文用“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概括中常会体制的那些语言也是有偏差的,偏差在于作者片面极端地强调集体领导,否定了个人分工负责,否定了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和职责。在这方面,胡文让我想起了今年3日31日《北京日报》发表的那篇标题为《解密:我党最高领导人何时称“”的》的文章。

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是经局讨论通过的,其中下面这段话总体来说应该是解说中常委体制的指南:“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这应该说是规定的既定制度,能基本适用于中常会。

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辞将中常会内部的职权做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解说,否定了“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的要求,走过了头。应该看到,中常委内部的职权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绝对平均的。如果职权是绝对平均的,中常委的会议就应该轮流主持,而现行的规定和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一直是,中常委的会议由主持,而通常都处于其中的核心位置,正如所言,“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嘛。将这个“头”理解为、中常会的核心,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党的最高领导人若没有必要权威,将很难推进各项改革,尤其难以推进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