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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统制_俄罗斯总统制_统一俄罗斯党(3)

2016-12-05 02: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胡文把中常会工作体制与美国等国家的总统制等量齐观,实际上是把我国的政体、根本制度或组织形式从人民制度偷换成了中常会制度,因而也将中国根本制度的定位从人民制偷换成了中常会“集体总统制”。这是极为轻率、毫无根据、没有道理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做法。

(四)“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无视纲领政策且陷其于不义

集体总统制”说法中一个十分错误和有害的认识,是断定我国不是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而是中常会在党的组织体系内行使统管一切的最高国家权力,从而把党的领导视同党的机构直接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

中国党对人民与党、党与国家、党与法律的关系有非常系统的宣示。宣示的这方面的纲领政策都记载在现行《中国程》和10多年来全国通过的委员会报告中。其要点包括:“要坚持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制度”;“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和法律制度保障”;“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如果中常委一直作为“集体总统”直接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那么,它就违反了现行和10多年来全国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公开、反复宣示的所有规定和主张。如果胡文对“集体总统”的定位和“集体总统制”的描绘是真实可信的,那么中上述全部宣示就都成了假话。如此推导下去,势必得出这样一些错误结论:不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而是自己当家作主;只要自己的领导,不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不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本党;不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制度,而是坚持中常会“集体总统制”;不是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而是带头违反宪法,等等。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的。我国的生活中虽然存在不少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现象,但却远未达到中常会超越宪法充当中国的“集体总统”的程度。

胡文把中常会的地位和现实职能描述为“集体总统”,无异于认定执政党在、法治问题上违背本程、本委员会报告确定的纲领政策,背地里另搞一套。所以,“集体总统制”的说法陷于不义的情形,实在是太明显不过了。

需要说明的是,和委员会报告等权威性文献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但这决不等于以党治国,决不等于中常会自己做“总统”代行国家主席、国务院、的职权。

(五)“集体总统制”定位等同于否认遵守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文作者虽不是法学专家,但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以及宪法并没有对中常会做出规定等常识,应该是具备的。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作者为什么要将中常会描述成一个既超越宪法、又超越本程享有特权,凌驾于各个宪定最高国家机关和本党一切机构之上的“集体总统”。胡文是把中常会作为过去10年间的“总统”加以认定的,其作者似乎不明白,他如此认定的另一面,就是批评过去10年未遵守宪法法律、未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果中国政法界和学术界只看到胡文作者将中常会作为“集体总统”加以颂扬的一面,看不到他此举客观上间接认定中常会在重大体制问题上违宪定位、违宪操作的一面,那就有点可悲了。集体总统制要看到,胡文无中生有地将中常委定位为国家唯一最高统治机关、定位为中国“集体总统”,让中国党和中常会在宪法上、法理上和道义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