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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 《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印发实施

2018-01-02 16: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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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

本《办法》的考核是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考核采取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评价各县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情况,按照《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成各县(区)绿色发展指数。按程序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考核《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公众的获得感。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组根据各县区考核实际得分,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严重生态环保破坏事件等情况综合评定,划定考核等级,向全社会公布。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政绩,干部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细化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增强了考核评价工作操作性,对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深化实施“433”发展战略,加快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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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督促各县(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年度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附件1)实施,主要评价各县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区)绿色发展指数。

第七条 年度评价在每年省上评价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