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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作_洛克和卢梭政治思想的异同_卢梭思想

2019-07-18 10:1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作_洛克和卢梭政治思想的异同_卢梭思想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尝试把政府的出现解释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卢梭确实是个才华横溢的思想家,不过他的作品风格和学院派不一样,各位读卢梭,一定不要把他想象的太学术,有些人的作品宜仰视,读卢梭最好采用平视甚至俯视的视角,也就是说不宜字斟句酌,尤其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认真你就上当了。当今所普遍理解的原始契约只不过是17和18世纪的古典契约理论家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政治起源行为的一部分。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作,自然法便失去了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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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 开始建立的社会””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以及弱者的联合。 以及弱者的联合。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据新华社报道,贺信中提到,希望同国际社会一道,尊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内在质量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作,实现全县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使全县人民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人民主权原则原则的内容有: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国家的主权,人民通过其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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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一个国家享有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但却没有侵犯人民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这样一来,普通的行政部门或政府都不是真正的主权者,他们不过是人民这个真正主权者的代理人,这样就使得主权在州与联邦之间的分割成为可能。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三)法律的性质(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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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律可诉性问题法律可诉性问题材料一:法律可诉性含义提示: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同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从公民角度而言,由于法律、法规是代表意志的反映,而这种意志体现了社会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如果某一公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体现自己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可以根据自己遭到损害的法益来申请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 (一)关于自由(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 根本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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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公民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通过示范点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取向和法律行为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的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⑦]这样人民有充分的“权”,政府有很大的“能”,孙中山先生要通过“权”“能”区分,也就是政权与治权的区分,既保证政府通过“五大治权”,有很大的“能”力和很高的效率,如今天所说的去“集中力量办大事”,又使人民能通过“四大政权”,切实有“权”,去方便地节制政府,不使政府为恶。因此,虽然亲亲相隐制度最初是为了维护宗族的伦理道德和封建家长权而建立,但是它不仅符合了现代刑法理论和立法惯例,而且蕴含天然、普世的价值,如人性中对亲情的珍惜、家族成员之间的保护和关爱。”⑨ 他认为 :“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第一卷导读第一章 一般的法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