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10】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可由查获地强戒
禁毒办通〔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2017年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清零行动”以来,各地禁毒办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共排查管控脱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5.7万人,占脱失总量的94.6 %,“清零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受多种因素影响,此次“清零行动”也暴露出当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不够重视,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落实,致使工作发展滞后。有些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缺乏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能力不足,个别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有的甚至长期没有正常开展工作,致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超期未报到、严重违反协议和脱管失控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效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巩固“清零行动”战果,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提高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服务的有效性,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依法决定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执法工作。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现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3〕32号)要求,规范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诊断评估,对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戒毒期满人员,要在其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对经诊断评估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且符合社区康复的人员,要在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的同时,提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时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可以直接在现居住地执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户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自行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拘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人,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并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管控工作。
对于执行行政拘留期满需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转社区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转社区康复的人员,拘留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通知后,当面告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并令其签字确认,出所前3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单位将其接回。执行地公安机关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15日逾期不报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超期未报到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三、进一步规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认定工作。对于初次擅自离开执行地和第二次擅自离开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发现后应立即报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对其进行书面告诫;对于第三次擅自离开执行地或者擅自离开执行地累计超过30日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24小时内通报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四、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对于外出流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地禁毒部门要切实加强情况跟踪并及时通报流入地禁毒部门;居住地禁毒部门要将本辖区内的外地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相应的管控、治疗措施并及时与其户籍地禁毒部门通报本地发现、管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向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地、居住地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原执行地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3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审批表》提交原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审批表后3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制作《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通知书》,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5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原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审批情况出具《关于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函》,并于7日内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移交。
国家禁毒办负责协调跨省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变更工作;省级禁毒办负责协调本省范围内跨地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变更工作;地市级禁毒办负责协调本地范围内跨县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变更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检测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依法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对于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液检测原则上3年内不少于22次,对于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原则上为3年内不少于12次。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推迟检测或漏检不超过3个月的社区戒毒康复教案范文,可以采取毛发等生物样本检测方式进行补检,及时发现有无复吸毒品行为。对于流入外地、未变更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可以委托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吸毒检测社区戒毒康复教案范文,流入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并在完成吸毒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对于初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第二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进行书面告诫;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自认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起24小时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并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该文书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六、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解除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15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各地各级禁毒办、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责,扎实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各级禁毒办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列入本地区禁毒执法检查和禁毒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评估办法,逐步引入统计部门、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开展工作成效评估,建立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效果综合评估体系。对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滥用问题趋于严重或者发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肇事肇祸的,要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14〕2号)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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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无有高下,故可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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