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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什么 关于元朝的详细介绍(3)

2019-06-18 08: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不过时置时废。

3.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

4.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掌管佛教僧徒及西藏事务。

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

行省制度:管理地方具体事务。

1.宣政院:掌管佛教僧徒及西藏事务。

2.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

3.行省制度:管理地方具体事务。

行省制度

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和秘书工作.汉朝大体上沿袭秦制称为三公,下设九卿,分管各方面政务,后世又演变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内阁大臣称为辅臣,首席称首辅(即宰相).清代有军机处,王、公、尚书等为军机大臣,掌握政府大权.。 江 苏 省 军 区 政 委 李 笃 信 少 将 、 安 徽 省 军 区 政 委 文 可 芝 少 将 进 入 本 省 的 省 委 常 委 行 列 。唐朝继承隋朝而加以调整:三省为尚书、中书和门下省,分掌行政、政令的草拟、政令的审批。

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答案解析】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这标志着在金融业的发展史上,我国放弃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簿记功能为特征的集货币发行和信贷发放为一体的大一统银行体制,实行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央银行体制。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在网络强生建设中行使依法管理的职能,同有关部门广泛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广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共同推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为建设网络强省作出努力。

行省下有道、路、府、州、县、基层行政设施。

行政建置

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国在消灭南宋前,忽必烈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开始行汉法,将中国的大都作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传统中央集权作蓝本的政治体制,例如设立了中书省和司农司等一系列专司机构,使用汉人的统治机构来统治人民,并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刘秉忠、姚枢、许衡等。首都大都就是在刘秉忠等人的规划下建成的。此外,大元还建立了儒户这个户籍来保护和优待读书人。后来,又恢复了科举制度(不过名额很有限),尊崇孔子。理学是元代科举的标准。从整个政权来说,元代并没有统一的“官方思想”,一般来说,蒙古统治者更多地信奉草原的萨满教与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年),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叶顺铁木耳(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87]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蒙古族自治区面积超过蒙古国全国面积中国蒙古族的蒙古语保留了更古老的蒙古语传统据此有,人认为今天的中国真正继承了元朝大元帝国元朝是中国的正统朝代这种说法认为由忽必烈建立的元帝国是中国,地区的一个朝代即元朝在古代中国大的国家也被称为朝代就是中国最正统的国家政权小国则不能称为朝代关于元帝,国为中国朝代的理由同前一观点但由于忽必烈即位以及他的行汉法”主张和任用很多汉族人元朝于年建立时和四大,。蒙古大汗忽必烈在中国建立的元朝帝国,终于在1368年被农民起义推翻。蒙古国家博物馆在不同展厅里是这样叙述自己国家历史的:匈奴帝国,鲜卑帝国,柔然帝国,突厥人建立的突厥帝国、蓝突厥帝国、维吾尔帝国及最后的蒙古帝国、满族统治之下的蒙古、革命前夜的蒙古、共产主义时期的蒙古与民主化后的蒙古。

法律制度

元大都示意图

元大都示意图

2017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2017年南宁市政府立法专题培训班”,这是南宁市首次在广西区外高校举办的以立法为主题的业务培训班,市、县(区)法制机构、立法基层联系点共69名法制干部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培训。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沛 (今 江 苏 沛 县) 人, 以 萧 何 为 丞 相, 萧 何 推 荐 韩 信 为 大 将 军, 建 立 汉 代 起 了 重 要 作 用,吕后欲召, 不 断 地 输 送 士 卒 粮 饷 支 援 作 战,今其死也, 以 他 功 最 高 封 为 侯, 重 新 制 定 律 令 制 度萧 何(、 郡 县 户 口 并 知 民 间 疾 苦。

当时“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条格,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所无载,则施行比拟”。条格和断例岁增月积,繁杂重出,互相抵牾。元政府有时将历年所颁降的某一方面的条例重加“分拣”、“斟酌”,厘定“等第”,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为“通例”公布。同时,对国家的政制法程,也几次召集老臣,从以往颁发的政府文书中选出“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所成《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格律类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书(见《通制条格》)。

元朝法律大体上遵循前代“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的原则。“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某些变化。同时,由杀人者向被害者家属偿付烧埋银,以及将刺字断放的前科罪人发付原籍,由官司籍记充“警迹人”,交由村坊邻右监督等规定,从元代开始制度化。对伤害罪,规定由加害者交付给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赡养之资”、“医药之资”,对加害者所处的实刑则比前代相应减轻。元代法律从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有些蒙古法,如对偷盗牲畜处以赔九之罚、倍赃制,屠宰牲口时禁抹喉放血等,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等级制度

在封建宗法制度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家长、族长和贵族世袭统治和世袭特权行为,而形成了由政权、神权、专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蒙古军事贵族与当地突厥游牧贵族共同构成统治阶级,竭力维护游牧封建制的宗法关系。蒙古统治者为维护统治,采用和英国人相同手段就是贵族对平民享有的“初夜权”,蒙古人在最基层每个村子派一个蒙古家庭统治整个村子的汉人,汉族人姑娘要结婚,必须和这家蒙古人的男人睡三天觉,这位姑娘的初夜权是属于蒙古人。

四等人制度 等级 民族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第三等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第四等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早在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杀蒙古人偿命,杀回回罚银八十两,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杀一个南人罚一头猪的价钱。杀蒙古人偿命,杀回民罚银八十两,杀汉人罚交一餐头毛驴价钱。杀蒙古人偿命,杀回族人罚银八十两,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

从概念上分析,无关商业活动必然与与医疗 机构的征收税收方式相同,相关商业活动的收入构成则和其他非营利收入的征 收税收待遇相同。第五条 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征收工作制度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征收工作制度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如遏必隆的女儿钮祜禄氏,皇上的亲表妹佟氏,蒙古裔的博尔济吉特氏,而纳喇氏、马隹氏、张氏等人亦蒙皇帝恩腃.。汉人、南人在蒙古人的屠刀下过的是牛马不如的生活,蒙古人禁止汉人、南人习武和拥有金属刀具,蒙古制度规定十户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保长,这十户的财产和女人蒙古人可以随意取用,十户人共用一把菜刀,每家娶新媳妇的头一夜是一定要给蒙古保长的,即是所谓的初夜权占有制。由于铁木真有一先祖死于金国木驴之上,北宋靖康之耻二帝被俘,且蒙古臣服金国时曾被女真人多番欺辱压榨,蒙古人和汉人对女真恨之入骨,尤其是蒙古人每攻下一座金国的城池,都要进行大规模屠杀,而对女真人的清洗杀戮尤其残暴,从北到南,凡女真人皆被汉人和蒙古人当作第一屠杀对象。

也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注解:鲁迅说,元将人民分为四等,一蒙古人,二色目人,三汉人即北人,第四等才是南人,因为南人是汉族人中最具民族气节的群体,因此最晚被蒙古用武力征服,这使得蒙古灭南宋之后大规模地屠戮南方汉人,因而地位也最底下)。元廷为了保护蒙古人地位,主张蒙古至上主义,推行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汉人(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等四个阶级的制度。第十一章南宋的灭亡 第一节蒙古侵宋 第二节南宋的灭亡。

元代社会,根据不同的民族与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元朝法律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为了防止汉人聚集叛乱,元廷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比如元政府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近代有研究指出,元代有相当多的汉族人在各级官府担任高级职务,其中不少是正职。在《元史》、《新元史》、和《蒙兀儿史记》所作传的864名三品以上的官员中,汉人占了409位,即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此外,汉人在元朝官府里做正职的,除了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行中书省担任高官的汉族大僚外,在六部中任职尚书的,亦俯拾皆是。综合来看,汉族人在元朝各级政府不仅任职显要者甚众,而且担任正职者也为数不少。认为“元朝各级官府 的高级官吏,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最多只能做到副职”的说法并非准确 [97] 。

军事

蒙古重装骑兵

蒙古重装骑兵

参见: 怯薛

元代军队包括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在漠北草原的蒙古人,仍过着兵民合一的游牧生活,战时出军,平时便屯聚牧养。在汉地,元朝军士的来源采取从固定的军户中签发的办法。蒙哥二年壬子(1252年)大规模籍户时,已明确地区分民户和军户。进入内地的大多数蒙古人户及被收编的金、宋降军之家,皆以军户著籍;此外还有一些汉族或其他各族人户陆续被新签为军户,一般都由中户充当。军户种田,可免税粮四顷,称为“赡军地”。蒙古、探马赤军和汉军(金国降军和蒙古政权、元政府在华北签发的军队)军户,都是通过奥鲁进行管理的。奥鲁的主要职责,一是从军户中起发丁男当军应役,并及时起征亡故军人的“户下弟男”承替军役,弥补军队缺员。二是负责按时为本奥鲁起发的当役军人置备鞍马、器杖、盘费等军需。蒙古、探马赤军的奥鲁,隶属于该奥鲁当役军士所在的万户、千户之下,汉军奥鲁由所在地区的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南宋降军)未设奥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