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3.考试科目详见专业目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在“备注”一栏标明。
七、录取
1.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各招生院部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招生办公室网站统一公示。
2.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第三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查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八、住宿
2、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生住宿费为700-1000元/学年。为了认真贯彻《山东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高专)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6号)、《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鲁教学字〔2014〕1号印发)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注册入学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维护考生利益,落实省教育厅对考生的政策,做好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九、其他
1.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军队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独考试及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另发。
3.我校不举办研究生招生考试辅导班。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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