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的意思《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4)
第三节法的制定
1.了解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掌握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了解立法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4.了解法的渊源与分类。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5.了解法律体系。
第四节法的实施
1.了解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
2.熟悉法律的效力。包括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3.掌握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特征的意思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4.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6.了解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及其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1.明确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2.了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明确宪法保障制度的概念;理解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4.明确宪法监督的涵义;了解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掌握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机关。
5.了解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了解对现行1982年宪法进行的三次局部修改。
第二节国家性质
1.掌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的概念。
2.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的基本点。
3.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掌握这一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了解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
4.掌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明确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特征的意思
第三节经济制度
1.重点掌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掌握宪法确定的所有制经济形式。
2.明确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规定。
第四节国家形式
1.明确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明确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这一制度包括的基本内容。
3.明确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的分类。
4.掌握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明确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大致分类。
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掌握公民的概念;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2.明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明确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第六节国家机构
1.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2.理解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了解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主要职权。
3.重点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掌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明确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
4.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5.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