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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废止的法律 重磅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都在这里了(2)

2018-01-18 10: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时想必大家还记得,那是怎样一个情景,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好像没有太多关注,其实有两条:13条、14条:

第13条:“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规定的部分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14条:“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上述两个条文中,第13条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按揭房屋中的反映,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不表。第14条是“24条”的第一次变迁,此次应该是对“24条”的限缩解释,裁判者援用应该更稳妥,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似乎并不是如此,裁判者大多还是会援用“24条”作为裁判依据。据“24条公益群”发布的由群主彭云和李秀萍制作的《全国29省1130名24条受害者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表明,2014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有8万件,2015年为8.9万件,2016年更高达14万件。该数据在笔者办案过程中与部分法官沟通中也得到了证实,债务形成时间是较为容易查清的,债务的用途似乎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他们大多会援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可以将该条款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关于个人债务的规定做一个比较: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解释至今仍然有效。但是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4条的命运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被裁判者遗忘的法条。用周旺生教授的话讲,该法条未被司法化或未被完全司法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24条被迫害症候群”一经媒体披露,最高院一下被推到风口浪尖上。迫于“滔滔舆情和汹涌民意”(也许最高院不认为如此,但我坚定的这么认为),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2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废止的法律效力_被废止的法律_废止废除

最高院的此次补充规定没有跳出“24条”既定的立法思路,“24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延伸,既然有所得时你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分配,那么在有所失时自然也要负担。这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该条款现在产生争议,应该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借由该条款“洗白”的问题,于是做出了补充规定。被废止的法律但新增条款对于“24条受害者”来说显然是不满意的,他们仍然在强调债务是他们不知情的,应该回归“婚姻法”41条关于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