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格式 > 正文

C刊热文 | 我国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平衡

2022-04-27 12:5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本文立足于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的诸多冲突案例,从法学视角对运动员权利与体育公共行政权力进行辨析,探讨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为运动员商业开发与管理提供理论参考。

01

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的辨析

1.1权利方面

1)权利的定位——运动员发展权

将运动员商业开发中的权利定位于运动员发展权,因为它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和特殊性。国际法方面,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均有相关重要论述。特殊性方面,运动员发展权既是个体权利,也是集体权利;权利诉求既指向国家、也包括整个国际社会。

2)权利的内容

依据运动员商业开发的整个过程,从学理角度分析认为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运动员权利包括自主开发权、

品牌经营权、活动收益权、权利救济权。

1.2权力方面

1)权力的主体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委托的事业法人,同时,它与全国性单项协会在职权方面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因此来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居于权力行使的核心地位。

2)权力的内容

体育公共行政权是体育行政主体权力的实质和核心。体育公共行政权由单纯行政权+体育行业自治权构成,单纯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体育行业自治权属于社会权力。单纯行政权一般由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构成。体育协会自治权主要包括业务管理权、财权、调解权与处罚权等。

02

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

2.1冲突的表现

1)自主开发权受制于行政许可权

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的原始审批权掌握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手里,商业活动申请能否审批很大程度取决于管理中心的自由裁量权。

2)品牌经营权与竞赛管理权的冲突

2016-2017赛季CBA联赛,易建联上演“球场扔鞋”一幕,表达对篮协剥夺个人“穿鞋权”的不满。

3)活动收益权与利益分配权的博弈

权利与权力博弈的过程,就是利益分配不断调整的过程。当年彭帅等队员与网管中心的交锋促成了我国网球职业化的“单飞”路线。

4)纪律处罚权凌驾于权利救济权之上

体育纪律处罚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张国伟因多次外出参加综艺活动而被处罚;宁泽涛更因“违规代言”被调整出国家队。

2.2 冲突的实质

1)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自由价值体现了运动员对于自身发展权的追求,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等。而秩序价值则具有坚守举国体育体制,维护体育领域秩序的含义,因此必然会对体制内运动员商业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 2)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体育明星商业行为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国家作为体制内运动员的主要投资主体,追求的是国家荣誉与形象,不同利益导向下,运动员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容易出现不和谐的局面。另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体育明星商业行为容易被媒体聚焦、放大,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比如,综艺节目《吐槽大会》上,周琦、郭艾伦等球星与“范大将军”的相互吐槽被形容为“菜鸡互啄”,有损体育行业形象,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2.3冲突的成因

1)体育产业层面

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理应由市场来主导,而优秀运动员资源都掌控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手中,其排斥体育经纪团队,沿用计划手段参与开发、收益与分配,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体育教案格式,造成不少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闲置和贬损,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2)体育法治层面

立法层面,《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在立法倾向、立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执法层面,体育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权力行使上任意性较大体育教案格式,亟需提升规范化水平、强化监督机制。司法层面,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普通司法难以介入权力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权利义务冲突,体育仲裁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守法层面,体育行政主体的越位、缺位等问题比较突出,体育明星商业行为缺乏规制。

3)运动员权利意识层面

运动员身份与角色由“建设者”“英雄”转向“雇员”“明星”。尤其是90、00后的运动员,个性鲜明、自我意识较强、经济观念突出,如果管理部门一味延续“家长式”作风,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03

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

3.1 平衡的原则——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包括最少侵害原则和相称性原则。此原则对于平衡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具有启示意义。

3.2 平衡的路径

1) 立法层面: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设计权利与权力的相对平衡 一是在《体育法》中增设“运动员权利”的内容,融合《民法典》中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内容,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二是对体育行政主体的权力内容、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注意做好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对接。三是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的内容,弥补我国现行《体育法》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明确体育仲裁的范围等。四是加快配套立法,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 2) 执法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实现权利与权力运行的具体平衡 作为体育行政主体,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应以运动员为中心,变管理为服务。二是规范执法程序。法谚有云,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三是提升执法能力。四是接受执法监督。防范商业开发中的“权力寻租”现象,落实体育行政执法追究责任制。 3) 司法层面: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提供多元救济机制 单纯行政权引发的救济机制应包括体育行政调解、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信访、体育行政诉讼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体育行业自治权引发的救济机制应当是基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澳大利亚成立了“全国体育纠纷解决中心(NSDC)”;加拿大成立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DRCC),通过调解、仲裁、调解/仲裁、纠纷助解方式解决纠纷。 4) 守法层面:双方亟需树立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权力方应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意识。权利方的运动员,应树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意识,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合法从事商业活动;同时,注意加强道德自律,践行社会责任,传播体育正能量。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王飞,男,1981年出生,安徽庐江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在读博士,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通信作者:周爱光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院长。我国第一位体育学博士后,知名体育理论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六、七届体育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会员、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理论组副组长、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等,并被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聘为兼职或客座教授。周爱光教授多年从事体育法学、体育哲学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获批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科研成果获奖。获得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主要成员)、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等。

引文格式:

王飞,周爱光.我国体育明星商业开发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平衡[J].体育学刊, 2022, 29(2): 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