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2)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3
间接经费
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04
科研仪器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优先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赋予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并完善相应界定办法和校内审批及公示等制度。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5
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率统计考核范围。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纵向项目(含经费由国库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所在高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相关规定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6
横向经费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赋予高校按合同约定自主管理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权利。横向项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未提出或未在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要求的,由高校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科研激励
用人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占比和标准。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人员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基本工资1283万元,绩效工资3131万元、离退休人员经费1766万元。(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预算部门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比例和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的绩效评价力度,扩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发挥创新型省份建设“1+6+2”政策引导作用,巩固“企业愿意干、政府再支持,市县愿意干、省里再支持”的推进机制,完善依据市场和创新绩效评价进行后补助的支持机制,进一步落实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推进科技保险试点等实施细则。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可在开办经营性企业、将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开发业绩挂钩等方面进行试验和探索。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将来不确定的时候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来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为人寿保险合同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特有利益,该利益不能因为保险人的业务终止而受影响。综上,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铁通华夏问题协议书》中约定,铁通华夏公司将《东南沿海干线光缆线路使用合同》中的租金收取权质押给中国铁通,但是约定用于出质的租金收取权既未履行权利凭证的交付,亦未到相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关于权利质权设立的法律规定,因此,中国铁通的该项质权并未依法设立,其要求行使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3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高校、科研院所依据我省高层次人才标准及相关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将“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工资总量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考核合格及以上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其中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允许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科研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落实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各科研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建立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的操作程序。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采用后补助的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允许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进行分配。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科研诚信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严禁科研人员采用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我们把以上提到的所有文件都整理出来了,供大家参考~
1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2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3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3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4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5号)
5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3号)
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
8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外抗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