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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咋就不待见屠呦呦?(3)

2019-07-10 23: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弘扬中国中医文化,将传统中医治疗和西医完美结合,“中医为本、西医为用,中西结合”是贵阳中医皮肤病医院的诊疗原则,办院来,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诚信办院、人才立院、科技兴院、特色强院”为宗旨,医院致力于皮肤病的研究与治疗,受到广大患者的一致好评,成为西南地区权威中医皮肤病专科医院。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的《中药大品种科技竞争力报告(2016版)》,由中药大品种联盟和万方数据联合编制,报告围绕中药大品种,探索科技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通过开展客观、综合的中药大品种科技竞争力评估,展示了中药大品种科技内涵,促进中药大品种科技能力(基础与临床)的提升。其实,我认为中药里面加西药,也是可以的,首先需要对西药进行中医认识,即按照中医药理论去研究西药,我叫“西药中药化”,然后再按照中医方剂的思路,与其它中药组方,君臣佐使,这样经过临床验证之后,再开发成相应的成药,予以上市,这里面有很复杂的程序。

我所于2004年4月2日收到“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经所内有关专家和科管领导认真商议,对“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如下:

92:811-816.8 .青蒿研究协作组.抗疟新药青蒿素的研究.药学通报。饶毅认为,屠呦呦提出用乙醚提取,对于发现青蒿的抗疟作用和进一步研究青蒿都很关键,此外,具体分离纯化青蒿素的钟裕容,也是屠呦呦研究小组的成员,而其他提取到青蒿素的小组是在会议上得知屠呦呦小组发现青蒿粗提物高效抗疟作用以后进行的,因此,青蒿素的发现应主要归功于屠呦呦。记者了解到,自1992年双氢青蒿素被批准为一类新药后,屠呦呦开始重点研究青蒿素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

为激励原始性创新的科学成就,体现尊重原始创新的政策,鼓励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对人类健康作出的突出贡献,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请奖励办公室领导给予考虑。

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出错,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其中,“协作”一词之后既没有“组”,也没有“集体”。毫无疑问,使用“研究协作组”的称谓对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更为有利。此处,若只是无意出错,就毋庸赘言了;倘若是有意为之,是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药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国家科技奖励办不要把“组”泛化为“集体”?

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明确提出:“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理由除掉在复函第二段中列举的那些研究贡献之外,就是“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2003年11月20日给屠呦呦写的那份通知中,虽然没有明言奖状、证书和$25,000问题,但确实提到将屠呦呦视作为全权受奖人以及两个科研机构之一——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一事。

而且,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总干事在给李英的邮件中也曾写到:“我理解当屠呦呦代表中医研究院时,你代表中国科学院,是吗?该奖将分开发放给两家机构或者只作为一份奖领取??该奖包含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总额为5万美元的奖金。假如该奖分开发放,你们各自将领取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请建议我将如何处理。”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确作好了给屠呦呦发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的准备。但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决定出面代表两家机构的科学家领奖,因此该奖没有分开发放。在这种情况下,中药研究所主张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不算过分。问题是,国家科技奖励办代为领奖,并插手奖金分配之后,致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

注解:浮动奖奖金按第十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办法分配,浮动奖级单注奖金以基本投注中奖数量和追加投注中奖数量(追加投注单注奖金按基本投注单注奖金的60%计算)的总和共同分配该奖级奖金。旅游+培训+个人奖金+团体奖金+每年例行体检+家人关怀 高奖励:新人奖、破蛋奖等各种荣誉奖金,各种一手新楼盘奖励等等。1、本次比赛设奖金奖励前30个团队,分别获得奖金、奖牌和证书(奖金附表,单位:人民币)。

如此一来,分配玛希隆医学奖奖金俨然演变成了国家科技奖励办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制单位发奖了。在大家对物质的发现和药物的发明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对研究贡献的理解仍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摆平奖金分配一事可谓希望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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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来:我想提醒大家区别两个概念,一是医学、二是医疗,未来医学和未来医疗还是两回事,医学是科学,医疗不完全是科学,医疗是医学科学为基础的实践技术。因而,中成药生产的现代化归根结底要体现在产品质量可控的现代化上,中药指纹图谱检测技术成功地解决了中药标准化的核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科学、客观评价药材质量,优化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的最新科技手段,为我国中药走向国际市场,推动中药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提高中药国际地位具有划时代的影响。我国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和办法,例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科技评估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办法。

很明显,只要中药研究所仍然坚持“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在已经将“研究协作组”泛化为“研究协作集体”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协商得出一个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结果,国家科技奖励办只能选择以拖待变。从这个角度上看,李英等人于2007年发起倡议,号召大家将玛希隆医学奖奖金捐给酉阳县下属中学,兴建一栋“青蒿楼”,无疑为国家科技奖励办提供了一线解决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难题的希望。

2007年5月23日, 应重庆市酉阳县政府的邀请,当年曾参与过青蒿素抗疟研究的一批老专家来到酉阳,参加了在这里召开的纪念523项目立项40周年暨“酉阳青蒿”标准研讨会。酉阳被誉为“青蒿之乡”,已故原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魏振兴教授为酉阳青蒿种植和青蒿素生产基地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酉阳县特地为魏振兴立碑塑像、以示纪念。

也就是在这个纪念会后,李英写了一份关于泰国奖奖金分配的倡议书。她在2007年6月8日成稿的“倡议书”中写道:

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

40年前,我们在全国五二三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始了抗疟新药的研究,最终成功研究出青蒿素类抗疟药。这类抗疟药不但治愈了国内大量的疟疾患者,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疟疾病人带去了福音,WHO已将它作为治疗疟疾的一线药物。为此,我们也得到不少奖项。其中有来自泰国的2003年Mahidol亲王医学奖(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科技部领导和我参加了申请到领奖的全过程。

关于这笔奖金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但大多数议论是倾向于捐赠给某个希望工程。最近,我们参加了在重庆酉阳举办的五二三项目四十周年的纪念活动。酉阳产的青蒿素含量高,曾在青蒿素的发现中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也是青蒿素的主要产地。当地政府对青蒿产业非常重视。但酉阳至今还是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我们认为,这笔奖金用到他们那里,也许对促进酉阳教育和科技发展能起到一点作用。目前的具体想法是在当地的中学里建一幢“青蒿楼”,其中少部分用作“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部分可用作图书馆或教室,以改善他们的教学条件。据我们对酉阳的了解,用40万人民币在当地造一幢教育楼看来是可行的,并且也会得到酉阳政府的欢迎和支持。

在文翰征求他意见时就顺水推舟赞成振邦计划。2.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填写《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附件1-4),征求相关部门核查意见。同时也征求她的看法和意见,共同提高,就这样,我们的这种活动方式得到了认可,也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如果你们在2007年8月15日还没有回复,我将作同意此项倡议来统计。

显然,李英写倡议书并非国家科技奖励办授意的,她发起倡议的初衷是想为“青蒿之乡”酉阳的教育和科技发展做一件实事、善事,同时也可以为久拖不决的奖金分配找到解决办法。

李英倡议将玛希隆医学奖的5万美元奖金全部捐赠给酉阳的中学兴建“青蒿楼”无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体做法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同样没有界定清楚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颁奖性质和颁奖对象。

虽然玛希隆医学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代领的,但它不是颁发给中国政府机构的。而且,其颁发对象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不是“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让“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都来参与讨论这笔奖金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有关人员对是否同意捐资兴学公开表态,不免有逼人就范之嫌。

李英作为玛希隆医学奖的受奖人之一,主动提出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奖金捐给酉阳县兴建“青蒿素”无可厚非,但此举需要考虑此前的“困局”,可能并非每一个人受奖人都赞同。而捐资兴学的倡议给出的选项只有两个:要么赞成,要么反对,沉默不语超过两个月后即视作为同意,这多少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说是道德绑架也未尝不可。

李英的倡议书发出之后,很快就收到了一批回执。其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表示“完全同意”或“非常赞成”。魏振兴身前所在的山东省中医研究院还进一步建议“青蒿楼”的“纪念馆中应将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全体人员名单列出”。也就是说,不仅要列出屠呦呦,而且还应列出其他参与研究人员名单;既要列出科研人员名单,还应列出管理人员名单。

不过,也有少数人士只表示基本同意。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蔡贤铮、庞学坚还提出,陈列馆应着手收藏1981年前的论文和资料,以便人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和理解青蒿素类抗疟药物的研制历史,并“补充新近出版‘迟到的报告——青蒿素研究纪实’一书中某些方面的不足”。

虽然李英认为屠呦呦等主要研究人员的意见“很关键”,但她并没有收到屠呦呦的回执。中信技术有限公司青蒿素项目经理刘天伟曾在博文《青蒿素所获得的重要奖项是给个人的吗?》中写道:2004年由“国家奖励办率领的代表团取回的1个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至今还由国家奖励办保管着。据统计,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酉阳的中学,但只有屠呦呦以个人的名义开始要求分50%以上的奖金,以后又要以她个人的名义捐给酉阳。直到今天,这件好事还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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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0月17日报道:李英曾确认了上述说法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上述说法如果属实,显然屠呦呦并非不同意李英的倡议,只是强调要先明确该奖的性质和主要受奖人的贡献。

在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问题久拖未决以及五二三项目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对其指责日见增多的情况下,屠呦呦于2007年夏奋笔起草了一封申诉函。她在函中写道:

“青蒿素的发现及其以后的衍生物研究开发是科研大协作的成果,但也应正确评价原创单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杀原始创新的作用,近来有一本《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由原五二三项目办公室前付主任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就是变相否定我所对青蒿素的发现。为此,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也应力求避免在国际上造成我国科技领域管理混乱,不实事求是的不良影响。通过多年来青蒿素的种种困扰,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

从屠呦呦将“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列作头条诉求可以看出,此时的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关系已经紧张到了何种地步!

这封申诉函有没有送达有关部门,或者送达后得到了怎样的处理已经不得而知。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拖了10余年仍拿不出分配方案,这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可谓绝无仅有。不知道国家科技奖励办是不是打算一直拖下去?

2011年9月24日,屠呦呦荣获被称作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这是当时中国生物医学界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奖项,因此在中国引起了轰动。彼时,2004年率团赴泰国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仪式的程津培院士已于2008年卸任科技部副部长一职,代理中国科学家领取玛希隆医学奖的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已于2010年转任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只有当年全程参加赴泰受奖活动的于某仍留在国家科技奖励办,承担一些国家科技奖推荐评审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