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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

2019-06-14 14: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接下来,澳区政协委员还将继续襄助特区政府推进相关规划和立法,管好用好这片水域,不负中央所托。[连战]:所以我们提出来我们的看法,其结果我们都知道,今天好多位“立法”委员都在这里,认同支持这种看法和政策立场的在今天“立法”院里面是占有绝对多数的“立法”委员,今天来的国民党的“立法”委员有几十位,但还不全,他们都要来,我说不行,我说这样就放空营了,人家会偷袭。曾任雪兰莪立法议员、吉隆坡首任卫生局委员,是吉隆坡同善医院创办人,也是吉隆坡广东义山五位创办人之一,曾独资创立赤溪公馆。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三、认真承办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案件质量高,审判力量较强,2012年9月我院被包头中院指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包头市xx区、东河区、土右旗的案件,取得了相关的经验并在全区推广。司法独立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根本制度,司法权是由法院独立行使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明目张胆地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轻易地人为地改变法院的审判.但是,由于香港实行的是以总督为权力核心的专制生义体制,总督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有条件地限制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第八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以下简称“规定” 以来,本院及辖区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按照《规定》实施了一系列引导当事人如何按《规定》进行举证的措施,并在审理案件中严格按《规定》来执行,举证引导上,最普遍的做法是辖区各法院都制作了《举证责任通知书》,较为详尽地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一作法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理解《规定》和适用《规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该如何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另外,《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中撤销所维护的公益,依照联邦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相关判例解释,不仅指维护形式上的依法行政所实现的一般公益,还包括因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而使国家得以避免的财政利益和执行利益。

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该司殡葬管理处处长贺庆勋表示,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总统最高法院国会可否决国会的法律以2/3以上多数再次通过任命最高法官宣布总统行为违宪总统任命法官需经参议院通过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权制衡总统制共和制什么是总统制共和制。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

第八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另外,因为法国存在着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法国五分之四的行政法官应该是毕业于行政学校的学生,而资格报名者也主要是法学院或高等政治学院学生。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杜大卫不是唯一的外国国籍法官,香港法院系统的外国法官很多。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区域组织

申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好还是行政认定好_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第九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司法独立原则事先,必须设立以下制度(1)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待遇:《基本法》第9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资金、薪酬、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1、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公司为该员工保留此刻职岗位,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第一百零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