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方案 武安市2019年第一季度劣质散煤管控攻坚专项整治方案(3)
(四)强化联合执法、严查运销环节不合格散煤。
"行动,强化散煤源头管控,规范运输行为,严格销售、使用监管,严厉查处劣质。
通知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风险管控,强化准入管理,强化技术手段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在环境监视检测方面,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并部署了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海天船舶监测及现场执法等手段对溢油实施全天候立体监视监测。
深入实施“治霾十条”和大气“650”工程,淘汰全域大蒸吨燃煤锅炉,强力推进老旧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提高城市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强化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强化露天焚烧执法检查,推进科技治霾。
(五)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和燃煤质量抽检工作。
监管部门要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的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煤质量的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燃煤质量内控制度,督促其完善进销货台账和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用散煤质量的抽检工作,并及时向牵头部门汇总报送检验结果。2019年第一季度燃煤质量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除责令改正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散煤治理,严禁个人燃用劣质散煤。
在“禁煤区”内严禁个人使用散煤;在“禁煤区”外,大力推广洁净煤(洁净型煤、无烟煤和兰炭等)。针对已进入居民家中的散煤,由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负责回收置换成洁净型煤。(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科工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牵头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八)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销货台帐、销货合同档案;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须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冶金局)
(九)加强对民用蜂窝煤行业日常巡查和产品质量监管。
但目前,作为安全监管一线的安监局仍采用“保姆”式的检查 方式,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查隐患,找问题,代替企业去抓安 全、查隐患,在以检查代替监管的同时,不但没有落实监管 主体的责任,也让企业无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发 生事故,两个主体责任都无法交代,都要被追究责任。
24. 加大信息公示力度,依法公开积分监管、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食品安全审计、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在省局网站及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倒逼监管部门靠实监管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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