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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发展 武汉到南京旅游,《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实施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

2018-03-02 02: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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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到南京旅游,《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实施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

为规范南京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早在2001年南京出台了《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随着旅游新时代的到来,南京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旅游市场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特征、新问题;同时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级立法层面旅游立法取得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条例》均有重大修订。为此,南京市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全新的《南京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

作为南京旅游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与《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市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南京市“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侧重于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产业发展的功能较弱。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等纳入了适用范围,提升了《条例》的整体立法格局。同时也体现了从旅游行业管理法向旅游产业促进法的转变,扩大了立法内涵和外延,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各方面。此外,还体现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二、明确了全域旅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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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录,南京市秦淮区、江宁区被列为首批创建单位,南京市被列为第二批创建单位。《条例》为适应旅游业发展和呼应国家全域旅游政策要求,在加强景区旅游管理的基础上,着重体现全域旅游发展定位,突出“城区即景区,旅游即生活”的理念,扩充了旅游业发展的内容。如:在规划编制上,规定“编制并实施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在产业发展上,提出了有关旅游资源普查和管理的规定;在旅游开发上,结合南京地方实际,突出旅游特色,新增了开发重点、旅游文创的内容,把具有南京特色的旅游线路、产品作了列举,明确旅游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三、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

长期以来,在条块分割的旅游管理体制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行业管理,协调推进产业发展的职能较弱。面对逐渐形成的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传统的“小”旅游管理已很难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提出了政府在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带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进措施;规定了综合执法的内容,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同时,对政府在公共服务、旅游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以及乡村旅游等方面的职责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外,《条例》还针对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具体监管职能进行细分,包括公安、工商、文化、价格、质监等,共同助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四、明确提出了乡村旅游工作原则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村庄景区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条例》把体现南京近年来旅游发展特色、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的乡村旅游内容进行了规定,专门增设了乡村旅游一章。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建设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提出了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针对当前乡村旅游节假日交通堵、停车难、配套差等问题,分别提出了乡村旅游交通疏导、停车、消防设施配建、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升乡村旅游的配套保障,促进乡村旅游度假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