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是立足于西方、产生于西方的(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贯穿着人民至上、人民主体的价值取向。邓小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各项工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成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主旨和价值取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在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为人民谋幸福”理念的深刻领悟与发展,也宣示了对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民本位与人民立场的全面要求。
(五)马克思主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规定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和权利都是历史的范畴。平等不应是一种表面和抽象的空洞概念,而应该成为实际的、有内容的东西。任何时代的“平等”都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定的。不同的阶级可以赋予平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52]人们不仅要忍受“物质上的贫困”,还要忍受“法律上的贫困”。[53]相形之下,无产阶级所要求的不仅仅是社会地位的平等,还要求经济生活结果的平等。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求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追求事实上的平等。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在法律和法官面前,所有的人不论富贵贫贱都一律平等。这一原理在国家的信条中占着首要的地位”。[54]
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废除一切等级,建立一个伟大的、统一的、平等的公民国家”。[55]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平等的理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平等原则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提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特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六)马克思主义“限制国家自由”观与当代中国法治的权力制约的基本指向高度契合
没人希望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