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是立足于西方、产生于西方的(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二者如影随形,如同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例如,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以宪法形式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第一次确认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交易的合法性,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与法制保障。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直接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立法热潮,并为1997年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奠定了经济基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目标。2005年,中央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与任务,明确将“民主法治”认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2007年,中共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保障问题,强调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动引领与保驾护航作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三)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尽管表面上体现为统治阶级意志,但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的内涵以及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41]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强调,“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的根源”。[42]
任何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不能超出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基础所涵盖的范围。不管是立法还是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超越其经济社会状况的条件限制,不能脱离经济必然性的制约。马克思专门阐述过立法发展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3]“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44]
以上论述说明,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都不能随意立法,不能对生产力发展的自身规律置若罔闻而以立法方式随意发号施令,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惩罚。这些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来循序推进,“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计划”;[45]就法治建设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46]
(四)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阐释了当代中国法治“人民性”的基本属性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不是法律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法律制度。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坚持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47]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48]国家制度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49]马克思特别强调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50]人民的自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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