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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27家行业协会提出法规审查建议撬动最高权力机关(3)

2018-01-31 15: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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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鹰表示,对于这些问题,要集中审查研究。目前正进行梳理研究,将对已经完成审查研究的150多件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2018年将考虑对设区的市的有关立法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审查给地方立法画出“红线”,引导地方立法不断提高质量,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供指引。

审查研究意见发送后,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纠正

梁鹰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每件都要登记造册且都要有编号,因此绝对不会出现石沉大海的现象。

通常,收到审查建议后,登记之后要进行梳理,看是否属于审查范围。如果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会转送相关部门,转送同时也会发转送函,要求相关部门把结果反馈审查建议人,必要时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纳入审查范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将审查建议发送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国务院、两高、地方人大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反馈意见,限十五天或一个月。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如果表示有问题要纠正,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制定机关认为没有问题,程序并不算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将审查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请他们提出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一致,法工委会以此为基础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如果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则还会再召集各有关方面在一起开座谈会,进行沟通研究。此外,还可能约谈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也可能会约审查建议人面对面听取意见。重大的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可能到地方调研。最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发送给制定机关。

“收到要求予以纠正的审查研究意见后,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予以纠正。”梁鹰说,对于问题法规纠正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要明确给出意见,比如是否纳入当年立法计划当中。最后,这个结果会反馈给审查建议人,还会抄送给有关方面。全部流程大约在三个月左右。

“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完成之后都会对社会公开。”梁鹰提到,此次备案审查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让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让制定机关真正意识到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处在常委会监督下,随时有可能会被纠正。备案审查终极目标,不在于纠正谁或者否定谁,而是通过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促使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障宪法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实施,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

今后,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将实现常态化,坚持下去。

如果对“问题法规”提出修改建议后,制定机关推诿或者不及时纠正怎么办?梁鹰表示,目前法工委没有遇到过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明确表示不纠正的,制定机关都表示会认真研究、及时修改。但是,也有一些超过期限没有纠正的,甚至最长还有超过5年以上没有纠正的。

“2018年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考虑针对收到审查研究意见没有及时纠正的这些问题法规组织回头看。”梁鹰说,对于没有及时修改废止的,将督促完成。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动用撤销这一权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这是最后的撒手锏,现在还没有启动,但不排除随时可能启动。”

梁鹰坦言,目前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不足。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还没有完全落实,备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理清,审查的标准、程序和纠正的机制还不明确、不规范,纠正的刚性不强,约束力不强,这是制度建设的问题。

在能力建设方面,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人员水平都还不能适应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有些地方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在梁鹰看来,有人提出,有关方面不配合,碍于“面子”“人情”问题,会不会阻碍备案审查工作,其实这些都是表象,根子在于制度设计的刚性不足,如果制度设计好了,严肃起来了,是刚性的,就没人敢逆制度而行。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已经起草完毕,广泛征求意见后,争取在2018年出台。这个规范覆盖所有的备案审查,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都适用,“我们近年来探索建立函询、提醒、约谈、通报、督促等工作机制,争取都写进去”。

在审查标准上,对什么是“抵触”,什么是“不合法”,什么是“不适当”都会予以明确,也要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一制度写进去,固定下来。

除了这些工作之外,2018年还将继续抓住社会关注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审查,也会结合社会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对一些影响比较广泛却存在问题的制度予以督促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