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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27家行业协会提出法规审查建议撬动最高权力机关(2)

2018-01-31 15: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017年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国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同志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已经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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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建议意见立竿见影

据介绍,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河北、安徽、江西、云南、海南、宁夏8地对相关条例或办法进行了修改。

2017年9月22日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可以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2017年11月23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上海市审计条例》的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其中,北京、上海、海南3地将各地相关条例中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情况,修改为“可以”。河北、安徽2地除将原条例中“应当”修改为“可以”外,还删去了关于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的有关规定。云南、宁夏2地在修改中直接删除了相关内容。江西虽未对原相关条例进行修改,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各地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修改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进展,进一步发挥好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

3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晒备案审查成绩单

从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是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备案审查的职权以来,35年来首次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成绩。

“这实现了有意义的历史性突破。”在分组审议备案审查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如此评价。

她说,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公众,包括学术界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个空白,过去形容备案审查就像鸭子凫水一样,表面看起来很平静,但脚掌在下面一直工作。“这被社会称为‘鸭子理论’。现在不再是‘鸭子凫水’,而是一艘乘风破浪的航船。”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150余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起,对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要逐件逐条进行审查。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

梁鹰表示,审查发现,设区的市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但立法的能力经验不足,成为一种矛盾。审查中发现一些问题,可以说,“新手上路,问题不少”。

一个是大量重复,针对性不强,照抄照搬上位法、其他兄弟省市的法规,没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立法。

另一个是一些设区的市对依法立法贯彻得不是十分严格,热衷于设置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将过去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的方式直接变成法规,并设立严格的处罚措施。

此外,据国务院法制办反馈,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废止的一些行政审批,一些地方却又写进了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