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修改《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5)
第三十二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结果应当作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等情况的,向省委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不按要求公开巡视整改情况的;
(七)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办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3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2009年4月21日中共广东省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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