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修改《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4)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政法机关、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等的沟通通报机制。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上述机制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当向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省委巡视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党组织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召开巡视动员会,发布巡视公告,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
第二十四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巡视报告应当经过巡视组集体讨论。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推动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依据省委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建立巡视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督办。
建立健全省委巡视办与省委督查室联合督办机制,对巡视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国家不会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