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杨金德案_南阳杨金德现在_南阳杨金德真相(2)
强迫交易罪。2008年8月1日,南阳个体户崔某以350万元竞拍到杨金德租赁的房产之后,杨金德与低价从崔某手中买走,遭到拒绝。杨金德纠集李某等人购买了花圈、阴钞、动物尸块等物,投掷到崔的院中进行威胁。此后的1月21日,杨金德又纠集刁某等人持刀闯入崔某的家中予以威胁,遭到崔某的拒绝。
寻衅滋事罪。2009年1月16日,南阳市七里园社区枣西组村民关某等人聚集到奥奔公司门口要求提高奥奔租赁的一块土地的租金,并要求给工程供料,杨金德得知之后,组织人员把村民赶走,刁某等人手持钢管、棍棒对枣西村民关某等4人殴打,导致受伤。后在张衡所的监督下,双方达成协议,关某4人得到15000元补偿。南阳杨金德案
妨害公务罪。2009年11月5日,奥奔公司马某、栗某乘坐郭某的无牌照厢式货车被卧龙区七里园乡运管所执法人员贾某等2人拦下,但遭到郭某等人的阻拦。杨金德听说后立即组织多人分乘两辆汽车赶到运管所,对贾某等2人进行殴打致伤。奥奔公司的谢某找到被扣车钥匙,让郭某强行将车开走,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金德自2008年以来,以其经营的奥奔公司为依托,笼络公司员工,逐步明确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制度、纪律等行为原则,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他的领导,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参与实施,逐步形成了以杨金德为组织领导者,以曹某等6人为骨干,以渠某等6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多次性犯罪,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32个律师作了无罪辩护
法庭上,针对公诉机关对23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32位律师均对23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
杨金德的辩护律师杨大飞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杨金德等人犯有6宗罪均不成立。
杨大飞说,卧龙区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划拨奥奔公司在该行存款353320元的执行裁定,在划拨前并未送至奥奔公司,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实属违法,奥奔公司的人到银行和法院理论讨是正当权益。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的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卧龙区法院未能及时做出解释,是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因此,不能认定杨金德等人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金德等人犯有妨害作证罪。杨大飞辩称,法庭上杨金德及另外两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了作伪证、教唆作伪证的事实。且《联合证言》只是一份补证而非为证。因此,也不成立。
杨大飞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杨金德唆使员工对崔某实施与威胁。此外,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也没有给对方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造成损失。因此,不存在强迫交易。
而奥奔公司与枣西村民的纠纷也是事出有因,是枣西村民故意闹事所致。双方的冲突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此外,本案认定杨金德组织殴打枣西村民缺乏证据,何况此案公安机关已经处理完毕。因此,指控杨金德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也不成立。
对于指控杨金德等人犯有妨害公务罪,杨大飞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七里园运管所人员上路查车是合法的,且扣车时未开具暂扣证。因此,奥奔公司人员阻止其乱设卡,阻止其无《暂扣证》扣车行为,乱罚款不属于妨害公务。
杨大飞说,涉黑案件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他们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且之间有明确分工,有组织的隐秘性。但杨金德等被告人所在的奥奔公司是一个合法经意的经销汽车的企业。因此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此外,奥奔公司的收益均是合法的,不是违法所得。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本案也不存在危害社会和非常控制社会的特征。因此,指控杨金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23个被告人均被判有罪
唐河县法院经过了长达10天的审理,于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辩护律师认定杨金德等人犯6宗罪的证据不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杨金德犯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曹某、李某、张某等20人,分别犯犯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9年、7年、5年、3年、1年6个月、1年、1年徒刑缓刑2年。被告人田某、司某分别被判管制6个月和处以1万元罚金。
记者昨日获悉,一审判决下达后,杨金德等15人已经表示上诉。
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