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_证监会处罚公告_擅自离岗处罚公告
案号:杭文化广电旅游局〔2019〕行政处罚第001号
当事人:杭州紫藤花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同人精华大厦1座1549室;法定代表人:范建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8965469。
5.我跑到公安局反映这件事,公安局打电话给它,说人家钱给你,现在却没充到值,这样涉嫌诈骗,财付通居然教警察可以投诉可以立案。2010年9月20日,江门市工商局复函称,2009年7月7日,该局根据创锐科技与恒富源的投诉,对华林证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予以立案,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调查权限,展开调查。该项目涉嫌向投资人提供虚假信息,未经投资人许可挪走资金用于非协议目的,涉案的eb-5欺诈金额为1150万美元。
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别组织了8名旅游者前往摩洛哥参加为期14天、9名旅游者前往肯尼亚参加为期9天、22名旅游者前往新疆参加为期9天的包价旅游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范建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范建波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其明确表示知晓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申请取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但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范建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与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款通知单、当事人与YuanDa Africa Tour & Traval Ltd的肯尼亚团队确认单、2017年9月29日出发前往新疆的摄影旅游团的团队资料打印件、乌鲁木齐市旅游执法支队对新疆安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待当事人2017年9月赴新疆旅游团调查的相关资料、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提供的《北京塞尚国旅与杭州紫藤花旅行社关系说明》材料,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组织“徐某、胡某、李某某、陈某、干某某、陈某某、封某、楼某某”等8人在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30日赴摩洛哥参加团号为“20170512006”的包价旅游活动,旅游行程时间为14天;组织9人在2017年7月14日至7月22日赴肯尼亚进行包价旅游活动,旅游行程时间为9天;组织“万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22名旅游者在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07日赴新疆进行包价旅游活动,旅游行程时间为9天。当事人与地接社新疆安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旅游接待费用结算时,均通过招商银行的账户名为“王某”个人账号“6214XXXXXXXX5389”汇款。
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条所指“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应当结合两点来判断,一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活动中,提供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应当是包价旅游产品或服务;二是以自身的名义实施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范建波在明确知晓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申请取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而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向新疆安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境外的YuanDa Africa Tour & Traval Ltd等地接社行政处罚公告,以当事人的名义采购了包价旅游产品,分别组织22名旅游者前往新疆参加为期9天的包价旅游活动,组织8名旅游者前往摩洛哥参加为期14天的包价旅游活动,组织9名旅游者前往肯尼亚参加为期9天的包价旅游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相应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处罚幅度,及《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杭旅政法〔2018〕112号)中《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1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9100元。
以上处罚决定,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旅委〔2018〕事先告知第021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组织听证要求,我局依据法定程序于1月28日下午14:15在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E座2514会议室组织听证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会行政处罚公告,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10位数机构代码:001507600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自由裁量。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2月2日
坏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