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释义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201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意见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对市区人行步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回头看”视察的报告及相关审议意见(稿),同意将以上报告向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相关审议意见(稿)提请会议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通过了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范围。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范围(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等。
二、立法目的。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这是制定本《条例》的直接目的,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分别对义务教育学校规划与建设做了明确要求,但规定不够详细,操作难度大,需要专门法规来加以落实。《条例》中详细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以及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标准,不仅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要求,更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二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开启追责新机制。《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职责,解决“大班额”、入学难等问题。《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追责办法。三是规范建设程序,开辟配建途径。为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按计划及时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条例》中优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程序,详细规定了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保障以及建设项目办理手续,优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供地方式,规定不同性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并规范了富余资产管理方式,开辟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的新途径。
编制实施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医药事业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做好与省规划的衔接,务必确保指标一致、任务相同、内容具体、支撑有力,把规划编制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切实把规划落实到项目上,认真谋划实施一批普惠民生的重大项目,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全局意识,树立战略思维,准确把握东莞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时代要求,科学编制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科技、交通、教育等18项重点专项规划和各镇街、园区的“十三五”规划,确保各项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融合,注重各级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精心编制好全市未来五年发展的总纲领、路线图和时间表。本规划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结合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合理设定能源生产目标,积极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持续推动传统能源清洁利用和非化石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通过聚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能源效率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属于上位法,而《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处罚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幼儿园。
温江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金融协调发展的研究电子化建设、项目融资、中小企业贷款、交易结算、个人理财服务、支持“三农”等方面实施了大量的业务创新活动,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金融需求。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规划体系,坚持科学施治.科学制定高城镇街 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20015-2020) ,修订完善村3c(社区)治理规划和基础公用设施、城乡风貌塑造、城市园 林绿化、交通管理、水污染治理、农村水源污染治理等专项 规划,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体系,用规划 指导和引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商务部门又是整治工作的排头兵和 主力军,我县将加大城乡环境整治,攻坚克难、统筹推进, 以新思路、新举措、新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确保让广 大市民通过整治工作得到持续长久的实惠.。邹城市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1-2030)二规划背景1、规划背景 国家层面: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发展上升 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①城乡统筹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②《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 的新时代,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中人口、用地、产 业、空间、基础设施、社会服务、 生态环境等一系列要素,解决发 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遵循城乡统筹原则。这是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过程中,要从宏观上统筹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着力同步推进城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城乡适龄儿童、少年均衡地享受教育服务,形成城乡、区域教育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同时,从微观上考量城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因地制宜,制定合适标准。本《条例》根据这一原则在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从城区、农村两个方面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套标准和布局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促进均衡化发展。
二、遵循科学规划原则。编制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条例》的重要目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合理配置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学校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遵循这一原则应从四个方面把握:(1)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中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注意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3)在人口规模总量的基础上设立规划建设标准,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4)根据入学入园总量,设定生均用地标准。
三、遵循合理布局原则。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布局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需要。这一原则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理确定学校布局和服务半径,满足学生就近入学、方便入学的需求;(2)合理确定学校选址,严格控制学校周边规划建设,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就学;(3)编制合理的校园总体规划,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布局,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安全。
朗池镇农村村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到城关中学、行知小学、城守三小、城北实验学校入学,城南镇农村村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到城南一小和城南二小入学。根据“就近免试免费入学,划施教区招生”要求,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再根据预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韩骁表示,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履行义务的可追究监护人责任,此外法条还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如违规可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规定。
3.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考虑到各地现有条件的不同情况,目前还不具备统一规定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件,因此,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授权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对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镇从1998年开始,就把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提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镇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小组,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导向、机制运作的工作思路,科学制定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目标任务,做到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工作到位。县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县、乡两级作为主战场,党委、政府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敢抓敢管敢查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盛市和教育局有关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会议精神,消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和盛市及教育局专项治理工作联查准备工作,根据遵化市教育局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园及周边治安现状,现就幼儿安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为落实好《规划》,国家林业局制定了贯彻实施《规划》的通知,开展了《规划》解读宣传,制定了省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指导各地依据全国规划编制省级、县级规划,加快推进建立三级规划体系。优化校网布局调整,在公办中小学校校网布局调整优化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规定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目前开展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编制,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每个街道(乡镇)应有一所以上公办幼儿园”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和需要,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事业投资立项、招标投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事业的政府资金投入和预算管理工作,以及对相关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事业项目用地的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及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研究人口发展战略,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科学测算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