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无知之幕?罗尔斯 正义论?无标题文档
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发表了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罗尔斯 正义论。 《正义论》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了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了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了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正义论 罗尔斯 豆瓣。”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处理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他从传统的“社会契约”思想引伸出“原始契约”这一概念。“原始契约”是指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所规定的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的可能接受的原则。在这里,“原始的平等地位”不是实际的历史状态,而只是指一种“纯粹假设的状况”。这种“原始的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特点是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立场或社会身份,也没有任何人知道自己在分配天赋和才能中命运如何,甚至不知道幸福的概念以及特殊的心理倾向。他把这种状况称为是“无知之幕”,而正义原则正是在这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他认为,如果人们在明确自己的地位、立场和身份的情况下选择联合的基本条款,他们就必定会作出有利于各自的地位、立场和身份的选择,从而就无法达成符合正义要求的联合,罗尔斯正义论完善正义。而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人们就会按“最大最小值”的规则来选择制度安排。所谓“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罗尔斯正义论 公平理论。这显然是不同于追求最好结果之理想主义的现实主义规则。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可能形成的正义观念,便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前提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其二是目标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罗尔斯正义观念的基本内核是指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他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他的正义理论的反功利主义倾向。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涉及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适用于权力地位和职务等的分配。其中“差别原则”是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尽可能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正义论无知之幕,罗尔斯正义论 最新版本。而“公平机会原则”是指上述不平等分配在必须合乎每个人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以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为前提。 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在这里,第一个优先规则强调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无论是为了所有人的还是最不利者的更大的物质利益,都不可侵犯基本自由权的神圣优先性。第二个优先规则表明,机会公平除受自由优先性的限制外,不受机会公平本身之外的原则的限制。这条规则也体现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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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导读 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发表了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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