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止的法律 重磅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都在这里了
原标题:重磅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都在这里了
题记: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每一场进步运动,都是一场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一、背景介绍:“一法三解释”的内在逻辑及裁判进路
首先,我们追本溯源,先找出处,我们一直谈论的“24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现在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颁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2011年三次分别对《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形成现在“一法三解释”的基本结构。关于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的关系问题,最高院在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时就说的很清楚,“新《婚姻法》生效后,需要清理和重新规定的内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后再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司法解释,不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释,而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总结其实施后的审判实践经验,这样的话,短期内难以出台,而目前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所以,我们计划分批作出司法解释。”因为确定了分批次的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最高院陆续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和“解释三”,每一次解释当时是应对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和焦点问题,但却是局限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框架下展开的。所以在解读三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要坚定这一点。被废止的法律
二、法理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演变
1、《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面只是强调了“共同生活”这一认定标准。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尽管引起争议的只有24条,但其实有两条:23条和24条: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秉承的不再是《婚姻法》所确定的“共同生活”的标准了,而是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节点作为判断的标准,分为结婚前所负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前者原则上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者即使是一人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的该解释从裁判技术的角度,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一刀切的规定的确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便于裁判者掌握。从司法逻辑上讲,尽管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但家事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和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因此该规定其实可以看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延伸。因为“24条”最具争议也是涉及标的最大的就是“小马奔腾案”,而法院的判决书中基本上也是延续了该思路。尽管“小马奔腾案”中的当事人金燕声称其没有在对赌协议中签字,该投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法院指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于日常家庭生活,也包括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既然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你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获得,那么对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带来的债务,自然也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