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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

2019-05-16 22:1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_党内最根本的法规是_党内法规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规是

(一)党内法规的“政理”

我国古人对“政理”一词有多种解释。其一,指为政之道。例《鬼谷子?本经阴符》载:“原人事之政理,不出户而知天下。”唐人韩愈《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曰:“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南宋陈亮《书后》曰:“公之文根乎仁义而达之政理,盖所以翼‘六经’而载之万世者也。”明人黄绾撰《明道编》卷4载:“故当时政理清明,风俗淳厚。”其二,指有卓越的政绩。如《后汉书?张衡传》载:“衡下车,治威严,整法度,阴知奸党名姓,一时收禽,上下肃然,称为政理。”其三,指政治。如《管子?重令》载:“兵虽强,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理。”这些解释都具有启发意义。

第三,围绕“执政党应该是什么样的党以及如何建设党”的问题,在研究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建现状、党内法规建设经验教训以及国外政党兴衰规律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基础上,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顶层设计,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践行“三严三实”,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明规矩、严纪律、强约束,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热爱共产党、为党旗增光深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生活的各个细节中,争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优秀共产党员,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形成从严从实的氛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一年来我们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中省市领导讲话精神,特别加强了对党章党规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学习教育,让大家知道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不去撞法规制度的红线。

党内法规的“政理”,是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斗争、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产生和形成的。它与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进程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密不可分,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密不可分,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日益完善密不可分,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密不可分。总之,党内法规的“政理”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共产党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学做出的原创性理论。

我们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加快形成“全覆盖”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的总目标。确实有此可能,连中共自己都承认,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一些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意识比较薄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不够,制定工作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党的工作实践,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得不够好、落实得不到位等。巡视期间,巡视组将按照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充分运用各种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并对群众反映的重点专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从概念名词的线索来看,“党内法规”是1938年由毛泽东同志首次在党内提出的。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内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3]同样是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就起草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部工作与纪律、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3个决定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内法规”(党规党法)的名称。1945年5月,刘少奇同志在中共七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4]1955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了我们对待党的法规应当秉持的态度,他说:“对其他的问题,符合党的原则的,比如……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5]

改革开放以后,“党内法规”概念继续得到重申和强调。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不仅再次使用了“党规党法”的概念,而且对党规党法与国法的关系做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6]1990年7月,中共中央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专门定义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并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作了规定。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新党章,第一次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明确规定各级纪委负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职责。2001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7]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具有重大战略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概念进一步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热词。2013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1990年《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党内法规”概念进行了修改并做出新的界定。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关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任务。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8]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实践发展的线索来看,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1921年8月5日,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党章性质的党内法规。此后在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的9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历程中,党内法规建设经历了曲折辉煌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9]以党章及其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为党内法规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以党的制度、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作风、党的道德、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为构建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以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为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以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创制和发展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取向,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为处理党纪国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以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系统化为全面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客观地说,中共作为一个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又处于执政地位,还是比较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以提升党建科学化和制度化的水平,而党建科学化和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党内法规建设要规范和完善。但是,与党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及党建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党的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党内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第三,围绕“执政党应该是什么样的党以及如何建设党”的问题,在研究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建现状、党内法规建设经验教训以及国外政党兴衰规律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基础上,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顶层设计,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

其一,理想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记我们党从成立起就把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自己的纲领,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推向前进。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如何把理想变成现实,把目标变成动力,把过程变成行动,一个十分重要的着力点,就是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内法规建设无疑是通向远大理想的制度桥梁,是实现奋斗目标的规范保障,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

其二,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我们党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我们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一方面,我们党用党章等党内法规把党的性质、宗旨、目标、任务以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为人民服务的承诺确认下来、表达出来,作为党带领人民实现奋斗目标的旗帜和指引;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纪、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全面实施党内法规等途径和方式,把我们党对人民的承诺变为行动,把对世界的宣示变为现实,用党的制度和法规切实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充分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的幼年时期,由于党内法规不健全,因此,不能有效地通过党内法规集中党内正确意见,也难以通过党内法规有效制止错误路线的推行。通过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学习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是党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关键,决定着党能否在历史舞台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也决定着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人民能否不断地走向兴旺发达。所以,请务必注意,在眼前这段时间,一定尽量抽点时间花些精力研究中国的宪法,熟悉中国的宪法,不要等到“法律党”和西方“宪政派”在共产党内某些代理人的配合下,按他们的意愿修宪成功,到那时一切对社会主义的反动都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人民将彻底失去宪法这件最重要的武器,再要回归社会主义将无比艰难,甚至会付出血的代价。

其四,治国理政。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它不仅要独善其身地“修身治党”,还要兼济天下地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治国理政不仅要依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而且要依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推进依规治党和制度治党。在我们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政党模式下,党领导和实施治国理政,既要治党治国治军三位一体共同治理,也要党纪国法军规三位一体共同建设;既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也要把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还要把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党的治理现代化高度融合起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和实现党和国家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