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评估?营业性演出资质?版权评估?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版权评估。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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