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遗产分析史料汇编
”傅筱庵更是惶惶然,在商界人士集会时,他恬不知耻地当众叩头哀求免予没收盛的财产,自称是盛杏荪的代理人,暂为管理盛氏产业和盛氏各企业的股权。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分割,应当重新依法分割。
未析以前,先设清理处,另订暂行章程,五房图章当然无效, 既须清理处(处为衍字)产业,钱箱钥匙自应交付清理处收执,至实行分析之期,以何时清 理完备为度。如无异言,请即一体签字分缮收存,永为凭信等因。经杨杏城[杨杏城(1862- 1918),名士琦,安徽泗州(今泗县)人。曾任上海商部高等实业学堂监督、北洋政府政事堂 左丞。积极参与袁世凯称帝活动。袁世凯死后,隐居上海法租界。]、李伯行[李伯行(1855-1934), 名经芳,安徽合肥人。李鸿章之子,曾任出使日本大臣、出使英国大臣、署邮传部左侍郎等 职。]二公当场宣布,在座亲友宗族全体赞成,太夫人庄氏[盛庄氏(1890-1927)名德华,字 畹玉,江苏常州人,1890 年与盛宣怀成婚,是其第三位妻子。 盛宣怀三子,早逝。]、泽承[泽承:盛恩颐(1891-1958),盛宣怀四子。]、伴澄[伴澄:盛重颐(1892-?),盛宣怀五子。]、萍臣[萍臣:盛升颐(1901-1964),盛宣怀七子。]、绳祖 [绳祖:盛毓常,盛昌颐之子,1966 年去世。]亦一律允议,当即公同表决签字,并另立议案。 旋由公举经理人设立清理处,公推杨、李二公为督理,拟订暂行章程,逐渐进行,所有遗存 各项股票、证券、各处房屋地基分别清厘,公估价值,造具清册,由五房复阅后呈请太夫人 核定,分为两大宗,另开帐单发交清理处,遵照原议请由两督理邀集亲友宗族公同决议,应 即根据原议或引伸其本旨或补叙其未备,悉心详核,订立议约,开会表决,永守勿替[僭], 分条开列于后: 此项议约悉遵民国七[六]年六月一日之原议,所有遗产分作十份,以五分归公,余五分归五房分派; 提太夫人颐养费之产计值银六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六两,由太夫人执管,动利不动本, 百年以后仍归五房分派; 先宫保葬费及办理编刻遗集传状等费应在 未出阁七、八小姐[七、八小姐:盛宣怀之女盛爱颐、盛方颐。
]嫁费应在公产利息项下开支; 提萧姨太太养老费之产计值银三十万两,归本人执管,由太夫人监理,动利不动本, 太夫人百年后归五房监理,萧姨太太百年以后归入公产; 提各项押款,共欠规元七十二万零四百三十二两及应付利息并尾数归公产利息项下支 各项产业内查有不便支配及无利可计者,应附入愚斋公产项下经管,另有细帐,不在分派总数之内; 照原议,除应还债务、应提公用一律结清提出外,实在遗存股票、房产等项按照核定 公估数目共计合规元 五分归公产业定名愚斋公产,专为义庄,祭扫、振济、赒恤并嫁娶一切公共开支之用,共计应派股票、房产等项合规元 五房分派五成,共计应派各处房产地产等项合规元,应秉公分别支配,匀分五股, 由五房当众拈阄承领,计每房各分规元 现款实存数目应详核结清,仍按各半五成分派,与各项产业同时均分;查以上各条为分析遗产之大纲,由清理处造具总分清册,随同议约、契券等项分送收 原议有择贤理事一条,现在即请太夫人主持;愚斋公产及太夫人颐养费、萧姨太太养老费均系动利不动本之款,无论何时何人不得 提议转售转押,以杜流弊; 遗产分定后,其愚斋公产之利息除专备义庄,祭扫、振济、赒恤及认为真正公共开支之 用外,其他非公用者概不支付,至太夫人及五房本房用项即各归本人自行支给,各房子女自 行抚养,不得分毫动用愚斋公产之利息; 应照原议设立董事会,所有董事应由太夫人及五房当场各举一人,计六人,即由六人内 公推一人为会长,名曰愚斋公产董事会; 愚斋公产用人应分定执事,由太夫人选派,交董事会暨五房公同酌定,以多数取决,执 事如有不规则行为,由太夫人及五房公同议撤,仍由董事会议决; 愚斋公产遇有重大及为难事件,应由太夫人及五房公议,仍以多数取决; 先宫保平生最重善举,亟应仰体先志,恪遵遗命,由愚斋义庄将五成产业所入利款,先 行清查,除去义庄祭扫暨公共开支外,尚存若干,以一半提充振济,约不得过十万两; 愚斋公产应将寻常一切开支量入为出,分别厘订,造具清册,请太夫人暨五房核定,遵 照实行,其非寻常开支数逾一千两之外,开具清单,声明理由盛宣怀遗产最后风波,请太夫人与五房核付,仍以 多数取决; 愚斋公产应按月造具管收,除在四柱清册报告太夫人并五房,太夫人及五房无论何时何 人均可调阅; 愚斋公产之各项股票契据应造册点呈太夫人收管,其钱箱钥匙由太夫人收存,遇有开启 之时,召集五房会同开启,收取事毕,由太夫人与五房会同加封; 分派五房之五成各项地契券据,亦应造册点交五房分别收管,五房并应出具收据交愚斋 公产存查; 产业以外之各项物件,除所有遗存书籍已归入愚斋图书馆经管外,其余宅内字画古玩一 切等件应完全保守盛宣怀遗产最后风波,并造具详细清册,每房各执一份,以备稽考; 清理处俟此项议约签定,各项产业分别支配过户,一切手续完结后即行裁撤; 此项议约根据上年六月一号签字原议办理,既经签定,此约并非两歧,无从翻异,倘有 不到场不签字者,多数取决后,即照此次议约实行; 此项议约当场签字之原件并上年六月一号签字之议单统交愚斋公产妥为收存,不得遗失, 仍照缮六份分送太夫人暨五房存执,世世遵守,永永蕃昌。 再查以上各条均根据原议应有之文,签字后倘有未尽事宜,或必须修改者,概有董事会 公同议决。 中华民国八年
我不羡慕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