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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doc下载

2019-07-31 04: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_人民各种权_共和新路中华新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相关资料:法律篇行政法规篇部门规章篇司法解释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篇地方法规篇最高法公报案例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修订沿革篇英文译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0.1、 用户同意,用户在百度糯米平台发表的产品使用体验、产品讨论或图片、视频等所有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均独家排他无偿许可给百度糯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并同意百度糯米以自己名义就所述权利的保护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并获得全部赔偿。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第四节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和取得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八章 邻接权第一节 表演者权第二节 音像制作者权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第四节 出版者权第九章 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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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相关资料:地方法规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相关资料:司法解释篇地方法规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月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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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相关资料:行政法规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相关论文篇)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篇)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相关资料:行政法规篇裁判文书篇修订沿革)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