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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19-06-14 14: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_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申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好还是行政认定好

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并予公布施行。 (3)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1.1 起施行)及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12.19 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言

33、自古以来香港就是_______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______占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________。主权和领土又总是不可分离的,领土既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又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事变爆发后,日本两次发表政府声明,否认出兵是“军事占领”,声称“帝国政府在满洲没有任何领土欲望”,继续反诬中国“收回国权运动”破坏日本国民“生存权益”,并主动提出接受国联的调查,企图塑造“自身清白”的虚假形象。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一级行政机关,除了贯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外,还要依据国家有关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路线、方针、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使本行政区域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人民都有一个明确的奋斗方向。此地曾匪患严重,虽经过近一年的清剿,但仍有匪特潜伏下来或重新纠集起来,特别是1950年秋,匪首王子辉,从大陈岛潜回来后,打起“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富春江纵队”的旗号,进入大垟山区,收编了王良菊、于中原、麻寿宽等三股武装匪特,改番号为“闽浙赣皖边区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一军”,王子辉自封司令兼第八行政区(温州区)行政督察专员,王良菊任副司令兼第七行政区(台州区)行政督察专员,于中原、麻寿宽被任命为支队司令。还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侨商联合会荣誉会长世界华商联合促进会会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侨商会会长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荣誉会长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荣誉会长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华红丝带基金”执行理事长全球反独促统大会荣誉主席香港中华文化总会副会长香港侨界社团联会永远名誉会长香港友好协进会永远名誉会长香港福建社团联会永远名誉主席上海沪港经济发展协会副会长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福建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上海市福建商会会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县政府受英国的影响,实行“立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由一个机构行使。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权 分立”学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平衡) 。行政诉讼法修法突破单一具体行政行为,将行政诉讼范围扩展至多种类型行政行为,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扩大到合理性审查,加强了司法裁量权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分散立法与司法对总则性规范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不仅 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经常以宏观调控的名义进行经济干预, 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经常以宏观调控的名义进行经济干预, 地方政府把它们的管理和干预活动看作宏观调控, 地方政府把它们的管理和干预活动看作宏观调控,甚至有 的基层干部也要“搞一点宏观调控” 的基层干部也要“搞一点宏观调控”。制订了《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制度》、《加格达奇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密码管理制度》、《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格达奇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加格达奇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刘凡委员代表民革中央、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言说,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推进到“深水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须在体制上取得新的突破,中央应进一步明确构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体系的目标导向,推进对“特殊案件”和专业性较强案件的集中审理。社法委参与讨论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送来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及说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的决定(草案)》、《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赵光育副主任等委员对有关法律条款提出了较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京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在京中管企业、金融机构、高校、科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京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十八大代表、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观礼团成员,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在京委员、全国工商联在京执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老同志、老民兵、支前模范代表,抗战烈士亲属代表,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或其遗属代表,全国先进人物代表,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代表,在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代表,部分已故老干部的配偶,首都各界代表等出席大会,其中2.2万余名来自北京市民家庭。

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