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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43条

2019-06-07 11:2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_著作演绎权

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需支付报酬 d、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9、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d、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演绎权_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规定。将原法规定的非营利性播放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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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要不要修改这一规定,是修改著作权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对该条作出修改,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当多的著作权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仍然维持播放录音制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不妥的。理由是:第一,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属于专有权,一些国家虽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此加以限制,但至少要保证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如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坚持该条规定,就会影响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第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人的作品已不再适用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而对中国人的作品依然加以限制,这种双重保护制度将有损我国著作权人的民族自尊心,也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消极影响。第三,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超出了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我国履行已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义务,恢复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也会产生影响。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已不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单位,每年大量的广告收入,足以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因此,对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作出修改。有关部门认为,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修改时机尚不成熟。理由是:第一,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国家公益事业。广播电视一直是免费向群众提供节目,经费一向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为弥补不足,国务院规定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作广告,但广告收入视同财政拨款,作为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的补充,不能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完成党和政府的政治宣传任务,丰富荧屏,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不仅要在节目制作方面进行大量投资,而且还要不断更新和维护设备,扩大节目的传输覆盖,经费已经十分困难,维持现状捉襟见肘,困难重重,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支出费用。两种意见分歧很大,很难决策。后来,国务院撤回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著作权法修改一度搁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_著作演绎权_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b.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_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_著作演绎权

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⑴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但是,由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泛发行使用使表演者失去了对自己表演的控制权,构成了与表演者的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使表演者减少应获得的报酬,所以法律规定,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原审法院认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b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