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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例解释

2019-05-10 19:09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著作演绎权_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一位当事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条例的解释问题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函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我于2010年10月18日将涉嫌侵犯我著作权的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的董芳青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起诉,经过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1月1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的判决。我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1年1月30日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于以上两法院的判决,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写到,当前我国已相继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并与美国签订《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形势的发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理论水平,增强审理著作权案件的业务能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尽快熟悉和掌握这些条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理著作权案件的经验。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在切实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适用法律问题上的难点需要请示的,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逐级请示,以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

《最高法院修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重新公布》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本人认为该以上两法院的判决存在着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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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十二条写到“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写到“汇编若干作品的片段”,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上述两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等于否定我的作品的合法性,也否定我这一作品是属于“汇编若干作品的片段”的作品,对其内容进行选择、编排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提出了司法疑问。

法院以为,本案华夏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和扮演权,但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只享有扮演者权,故本案应损害扮演者权胶葛。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第四节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和取得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八章 邻接权第一节 表演者权第二节 音像制作者权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第四节 出版者权第九章 著作权的。这时就不得不提到一位对游戏改编电影有着极其狂热、却也摧毁了不少经典游戏品牌的德国导演乌维·鲍尔,《吸血莱恩》就是其作品之一,而《鬼屋魔影》《死亡之屋》《孤岛惊魂》《喋血街头》等作品也无一例外成为烂片。

如果依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那么,第一位把《西游记》改编成电视剧的不侵权,但是第二位改编《西游记》电视剧的改编者就侵犯了第一位改编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依据上述两法院的判决,上述两电视剧都改编了同一题材的电视剧。

什么叫片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官方的解释,我没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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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语写作与百科常识(150分):搜集整理的2011到2015各校真题中出现的所有百科名词解释、《不可不知的2000个文化常识》、《中国文化要略》、《自然科学史十二讲》、搜集整理的汉语写作公文例文、白延庆《公文写作》、跨考教育编mti汉语写作和百科知识真题、《抢分红素材》、《时政热点作文素材》。再结合词典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当 chinese 作为名词时,它的含义是“汉语。⑶汉语写作与百科常识:每天进行《中国文化要略》的整理和背诵、13年和14年真题出现的百科名词解释的整理、每天过名词解释25个、每月看公文例文进行2~3篇仿写。

我通过百度百科查到

“改编作品”解释如下:

改编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戏剧、舞蹈等作品形式。但改编作品无论采取什么表达形式都应与被改编作品的精神内容相一致,而绝不能与被改编作品表达相反的命题,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是侵犯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汇编作品”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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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报价单等。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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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17 .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举个例子,百度百科 这东西实际用法是可以减少树的访问次数,比如四个点,直到f中只含有一棵树为止,左右子树均空,4,因为他把频率高的点放在比较靠近根节点的地方,他们的使用频率分别是1,…wn}构成n棵二叉树的集合f={t1. 在f中删除这两棵树。

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亦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而非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抄袭。

条件简介

具备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作者创作作品过程的独立性。换言之,汇编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非剽窃、抄袭之作;其二,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 独立性

美国最高法院的O‘CONNOR法官在著名的FiestPublicationsv.RuralTelephoneServiceco.一案的判决意见中,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作了如下阐释:“另一方面,事实性汇编则可以具有(版权保护)必需的独创性。汇编的作者有代表性地选择哪些事实包括在汇编之内,以何种顺序排列这些事实,如何编排所收集的数据以使其更为读者有效利用。这些选择连同挑选和编排,只要其为汇编者独立所为,并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具有了国会通过版权法保护汇编作品所需要的足够的独创性。因此,即使是一个包含了绝对不具有可保护性的书面表达—仅仅是事实—的地址簿,也可符合宪法规定的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果它具有了独创的选择与编排。”汇编作品独创性的鉴别要点在于这些选择或编排是汇编者独立完成的,并且是非常识性的。在考察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时,还必须将制作者所付出的努力或投资区别开来。努力或投资是汇编作品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但不是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构成要素。努力或投资意味着时间、劳动、物质和金钱的投入,这些通常是有形的物的价值的构成要素,而独创性则意味着独立的判断和一定的创新。判断是一种脑力活动,创新更是人的智力表现。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当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劳动、物质或者金钱的投入,但这些投入并不能形成作品的独创性。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对现有作品的复制。对现有作品的复制,不论这些现有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复制者总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劳动、物质或金钱的,而复制品只是被复制的作品的作者的独立的判断和创新,而非复制者的判断和创新,因此,复制品是没有任何独创性而言的。 创造性

美国早期版权立法(1790年《版权法》)以“额头出汗”(Sweetofthebrow)原则或“辛勤收集”(industriouscollection)原则作为对汇编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具有共同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爱尔兰、荷兰等各自的版权法中也有大量的案例体现这一原则,使得版权法具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和特征。但是,1991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其前述著名的Feist案中明确地拒绝了“额头出汗”原则的适用,认为仅凭劳动和投资并不当然获得版权保护。这一判决对美国后来的案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是大大限制了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简单的数据收集工作就难以通过版权法保护。有学者认为,该案是美国司法判例中否认“额头出汗”原则的转折点。事实上,该判例在美国历史上并非是最早否定“额头出汗”原则的案例,至少在此之前的1986年纽约联邦区法院作出的关于美国纽约“金融信息公司”诉纽约“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其版权的判决中,就明确指出了仅有辛勤汗水和资金投入,而无独创性的单纯债券兑收信息的汇集,不能通过版权法保护。在中国审判实践中,认为无独创性的单纯事实汇编不能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著名案例是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及中国电视报社的同意,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同时,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代为追究在广西境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时间表(预告)的行为。 案例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第四节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和取得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八章 邻接权第一节 表演者权第二节 音像制作者权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第四节 出版者权第九章 著作权的。着力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