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是立足于西方、产生于西方的
马克思主义是立足于西方、产生于西方的“反西方”理论。马克思非常强调应当尊重东方民族等非西方民族作为被压迫民族对于现代发展道路的自主选择。他对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西方中心论”的批判,直接蕴含着对东方等后发民族的价值关怀。很大程度上,东方社会的现代民族主义运动及其现代国家建构,与马克思主义更具一种亲和性,马克思主义也成为这些落后国家实现民族解放与国家建设的理论依据与指导。因循此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独立、解放与建设,不能完全认同、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及其民族国家建构的特有路径,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照抄照搬某个西方国家的模式和做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形态的演进观。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丰富的启示意义: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吸收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世界各国法治的先进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切实的民主,在法治上创造出更先进的法治,在社会上构建出更加和谐的社会。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世界意义的普遍法治与中国特色的国情法治之间的关系。“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而“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38]
(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诠释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必然
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主义分析法律问题提供了理论框架与方法论。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的真正根源不是思想和世界观的转变,而是经济基础内部的变化与发展。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最重要因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而也是决定和支配法律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和力量,“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39]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迁,是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现象与法治发展的关键。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发展当然也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是在既定的、制约着其发展的现实关系中进行创造的。
任何法律现象发展变化的动力,都根源于深厚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法律发展与法治建设也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生产力与经济关系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全局性的意义,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必然会对包括法治在内的政治制度建设提出要求,生产关系的改革与调适也必然带来法治与政治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之间可能会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即法律并没有伴随和紧跟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这个时候,如果法律发展踟蹰不前、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邓小平在谈论改革时曾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40]
回顾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可以很清晰地看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是推动当代中国逐步迈入法治国家的强大动力与实践源泉。中国社会的法治需求,来自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建设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生产力获得全面解放,中国社会也经历了从传统农耕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深刻转型,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及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必然发生相应的深刻变化。这些都使得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必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多少人用这份执着换来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