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
一、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型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其中,字型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型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型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文星公司关于字型没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工程上,指令是指使计算机执行一个特定操作或者执行一组特定操作的程序语句,或者是在程序设计语言中规定某种操作,且如果有操作数则对操作数进行标识的一个有含义的表述。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字型笔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原审法院关于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一个作品给予保护。
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工程上,指令是指使计算机执行一个特定操作或者执行一组特定操作的程序语句,或者是在程序设计语言中规定某种操作,且如果有操作数则对操作数进行标识的一个有含义的表述。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字型笔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关于涉案的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但是,其运行结果即产生字型,其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一个作品给予保护。故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关于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情文图书公司侵犯涉案5款方正兰亭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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