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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 三大法律传统共塑新监察体制的法治省察

2018-01-10 01: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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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一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反腐执法权力、提高反腐执法效率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将传统中国御史监察制度、苏俄工农监察法制和欧美各国监察法制精华熔于一炉以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之有效机制的宝贵尝试。一、新监察体制中的三大法律传统影响新的监察体制,是超越于过去党纪监察、政纪监察以及其他各种部门监察的国家监察体制。二是过去长期在行政系统内部自设监督机构,新的改革仍将大监察委定位为“国家监察”而不是“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实即强调国家监察的核心仍然是对广义行政机关(包括一切党政机关)的监察,这仍是对西方监察体制尤重对行政系统监察之经验的借鉴。

关键词:检察机关;权力;监督;监察体制;国家监察;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宪法;法院;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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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独立于各级政府的监察委员会在京晋浙三省市试点创设,是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改革举措之一。以合署办公多年的各级党委纪检委、政府监察厅局为基础,将检察机关的反贪防腐机构并入其中,组成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的监察委员会,这是1954年制宪以来国家执法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重大改变。这一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反腐执法权力、提高反腐执法效率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将传统中国御史监察制度、苏俄工农监察法制和欧美各国监察法制精华熔于一炉以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之有效机制的宝贵尝试。本文在考察古今中外三大监察制度传统对我国新监察体制影响的基础上,依据民主法治价值原则对新监察体制试做法律文化省察,并就这一体制的完善贡献建议。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国家监察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7)06-0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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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治‘德礼’重建与‘礼法合治’传统治理资源的创造性发展研究”(16CFX007)

〔作者简介〕范依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范忠信: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6年11月7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同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拉开了新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创设独立于各级政府的监察委员会,是我国1954年宪法颁行以来的最大一次体制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这一改革,从显层效果而言,使1954年以来人大统辖“一府两院”的体制,转变为人大统辖“一府一委两院”的体制;使原隶属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体制,转变为直接隶属各级人大的国家监察体制。从深层效果而言,从公职人员纪律(党纪、政纪)执行体制向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侦查处置体制转变,从党政分司执纪体制向党政合体执法体制转变。这一系列转变的历史意义,有待后来评说。在做历史评说之前,以现代民主法治文明价值对此一转变做一个初步分析更有必要。本文旨在省察古今中外三大监察法律传统对这一新监察体制的影响;这种关于文化影响的省察,其实正是对新监察体制进行法治省察的关键一步,对于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乃至司法体制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新监察体制中的三大法律传统影响

新的监察体制,是超越于过去党纪监察、政纪监察以及其他各种部门监察的国家监察体制。所谓国家监察,就是以整个国家名义进行的监察,是以全部国家机器为对象的监察。相对于此前的各种监察体制而言,这一改革确实有所创新。这些创新,从法律史视角看,也是中华传统监察法律文化的弘扬,还是苏俄工农监察法制传统和欧美国家监察法制传统在中国影响的继续。我们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两个决定中,可以明确地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中体现的古今中外三大监察传统影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