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二者的保护对象商标

2018-01-09 01: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者的保护对象

商标保护的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起来的标志,商标权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著作权保护的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或称原创性)。

二者的保护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动产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并不受影响。但在著作权人的维权实践中,因未办理著作权登记而不能有效证明权利存在,从而最终导致败诉的情况却会出现,这是什么原因呢?

1.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3.办理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使用作品著作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必经程序;

4.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必备证明文件;

5.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