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道德性问题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4号)精神,结合玉溪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全省、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各方面工作呈现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同时也要看到,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有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价值导向不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部分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和部门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等。要从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力推进依法治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规规章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玉溪篇章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三)法规规章要鲜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地方性法规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完善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些具体的规范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条款,促进社会和谐,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这就中国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