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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_民族区域自治法适用于_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我见

2017-01-02 10: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李佳、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乌兰、自治区党委常委、部部长布小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赵忠、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牛广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尤仁、雷·额尔德尼、沙驼、云秀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鲍常青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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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有效保障了自治区的繁荣发展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内蒙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各族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工程显著改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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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中国特色道路。要坚持维护祖国统一,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断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30年的成功实践说明,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保证。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要努力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认真遵守和全面执行。

自治区党委部副部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苏远方、自治区民委主任特古斯、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德成、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博宏、兴安盟民族事务局局长包文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广平、内蒙古社科院副院长毅松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