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读书笔记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_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txt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运用主义解决我国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党的领导下,在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专政,坚持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的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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