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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舞蹈教案范文 竞业限制协议常见雷区(一)——竞业限制人员超法律范围(2)

2022-04-22 22:5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田某某向某园林公司承诺,其本人及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某园林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园林公司同类的业务;保证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损害某园林公司合法权益。某园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田某某离职后其配偶从事了与某园林公司同类的业务,且田某某本人也利用配偶的同类企业参与了与某园林公司的商业竞争,故此,原审认定田某某违反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及《确认书》,证据充分,且阐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18号:法院观点包括对家庭成员的约束

法院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其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甲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此外,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均用于家庭生活,罗某某亦可从中受益,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罗某某也密不可分。由此可以反映出,罗某某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283号

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段某在职期间,同时在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单位任职;其次,虽然段某的妻子张某某于2016年7月投资设立了乙环保公司,但甲公司与段某在保密合同中并未约定段某的配偶等亲属从事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业务时,视为段某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再者,甲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段某实际经营乙环保公司之事实。因此,甲公司主张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上海青浦法院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2016-2018年)之二:某化工公司诉毛某等竞业限制纠纷案

法院认为:毛某、景某、李某在化工公司担任销售,掌握客户信息、产品价格等内部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人的母亲及配偶均无相关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仅以子女或配偶系原同事,故互相熟识而开办公司作为解释,实属牵强,因此,存在原告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高度盖然性。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及其离职后的就业情况,应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不利后果。6、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1057号

法院认为:2019年3月14日甲公司经核准营业,其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被告之妻李群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持股80%的控股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相重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即使双方财产独立,但对于商业信息、渠道等存在共享。2019年4月5日被告以甲公司职工的名义向日照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相重合,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成果与被告密不可分,且被告在离职交接后一个月内,以甲公司职工的名义向日照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情形。

“合规建议”

虽然各地法院对竞业限制人员主体范围认定观点和结果不同,但是用人单位仍旧需要重视对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合理界定,不排除法院实质审查的可能性,且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主体是否合理进行判断。企业应当尽早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竞业限制制度,以更全面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争优势。对竞业限制人员的管理,建议企业重点关注:

1、首先,不建议企业与每个员工都签署竞业协议,一方面是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存在被认定为“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竞业限制主体范围的风险。

2、确属要签订竞业协议的,建议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职责,及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3、明确竞业协议的主体范围,是否包含近亲属,为应对员工利用近亲属进行隐蔽性竞业,建议企业将近亲属约定在协议主体内,即使该人员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妨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对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认定一般会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查,一方面审查企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审查该员工是否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企业应尽量确保能够达到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即不为公众知悉、具备商业价值、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于保密措施应尽量完善合理,不能仅签订《保密协议》,可通过多途径保护,如建立密码登录、涉密权限、申请制查看、文件上水印保密、签署涉密信息文件清单等保密措施。

End

今日寄语:

我愿意深深地扎入生活,吮尽生活的骨髓,过得扎实,简单,把一切不属于生活的内容剔除得干净利落,把生活逼到绝处,用最基本的形式,简单,简单,再简单。——梭罗《瓦尔登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