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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2)

2019-06-19 04:1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和取证等;

(三)纠正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反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检测评价;

或者不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以煤矿和化工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监管力度,强化过程责任追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人员严肃问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在不断加强对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积 极主动地加大对隐患及隐患整改不力责任的追究力度, 努力变事后追 究为事前追究,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避免事故。

在对新洲南村66号-2深圳市福田区景强五金店进行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擅自经营危险物品,执法人员要求责任人现场立即整改,并下发责令整改意见书,要求隐患责任人做好自查自改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安全。3、幼儿园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按规定每季度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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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档案

④由文书部门整理(立卷) ,按年度集中归档,并且确保文件归档的质量,可促进机 关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的为机关工作服务。5按设备档案的要求及归档范围,负责收集和积累公司设备有关资料,将收集到的资料经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确保档内设备技术文件正确、完整和统一。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课题组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归档、上级重要文件归档、研究成果归档(取得成果必须寄来刊物原件或复印件的封面、目录和全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

第三十三条 监督档案应包括监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监督告知书、重要会议记录(或纪要)、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预警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报告、质量与安全事故及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材料抽检及现场检测报告、监督报告及其他正式的文件、公函及图片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监督档案由监督机构进行整理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需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进行归档的,由工程项目法人进行收集并以项目法人的资料归入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这种报告虽然是代表法定社会组织及其部门的,却是在报告人自身负有全责的情况下运转工作的,实质上就是述职报告.可以看出,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省级以及未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地)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领导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水务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机构应对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