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索赔218万
昨日下午,“7·23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赵女士在庭审结束后乘车离去。新京报记者 朱骏 摄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致1死”追踪
昨日上午,北京延庆区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女儿、丈夫、父亲)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下午2时18分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判决,两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告:猛兽区“自驾游”项目设计存缺陷
2016年7月23日下午,赵某一家三口与母亲周某某乘坐私家车到北京某野生动物园游玩,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某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后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至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周某某下车救助也遭老虎袭击,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周某某死亡。
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而且又给原告支付了爱心帮助款,使死者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间,房屋便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以原告拒交房租为由,拒绝联系厂家及时维护,因此过了保修期,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维修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当天向被告报案,被告并没有及时对车损作出核定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判决,原告因此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的行为并无不当,由此产生的评估费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评估费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原告所谓的亲吻权也不是原告个人的事,依附于她的丈夫,而她的丈夫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再判一笔亲吻权损害赔偿金的话,将来凡是夫妻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获得赔偿之后,另一方均可以亲吻权或者类似理由另案起诉要求赔偿,就不仅导致重复诉讼、重复赔偿,而且将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故而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孙某车辆、货物、营运等各项损失,及确定损失、减少损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各项评估费、吊装搬运拆检费、施救费共计34857元,被告颜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孙某189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受害人李某已另案起诉。日前,该院对这起因学生间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江西省修水县英才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赔偿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某、孙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9643.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修水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1180.11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求、事发经过等开展法庭调查。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原告亲属、被告公司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下午2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有勇有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