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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的方案(2)

2021-12-16 01: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戒毒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意愿的戒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给予职业奖励。技能鉴定合格者。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相关培训考核补贴政策,将符合社会保障要求的社区戒毒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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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提高在校学生认识毒品、预防毒品、抵制毒品的能力;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提供便利和照顾;学校学生吸毒是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目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正、关爱救助、教育救援。

第二十一条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社区排毒(康复)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职责,登记社区戒毒(康复)对象,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咨询、法律援助、学校就业等。应当采用定期评估戒毒(康复)情况等方法和方法,对戒毒(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协助。

1.生理解毒:对尚未进行身体解毒的,经县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亲自申请解毒,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就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公安机关。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 药尿检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药尿检测。三年内社区戒毒人员定期尿检不少于28次。第一年上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一次,下半年至少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至少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至少检测一次。至少每三个月一次。三年内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尿检不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第二年至少每三个月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六个月一次。不规则尿检每年不应少于3次。

3、座谈(家访):社区戒毒小组每月至少与社区戒毒人员座谈一次(家访);社区康复小组至少每两个月与社区康复人员交谈一次(家访)。

4、 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一次向社区戒毒工作组书面报告;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组书面报告康复情况。

5、总结评价:社区戒毒小组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总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社区康复小组每六个月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总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需要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场所三天以上的,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报告。提前一天填写《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人员外出审批表》。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同意,《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方可外出,请假必须按时返还。

第二十四条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求改变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向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接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同意受理。证明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更换戒毒/戒毒场所审批表》。实施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由街道审查,乡、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前,社区戒毒(戒毒)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原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戒毒)场所。

批准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戒毒场所的通知书》到接收地办理交接手续。 ”。

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的,应报两地上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中止社区戒毒。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社区戒毒所报到,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点社区戒毒部门出具不接受书面证明社区戒毒项目(《关于暂停社区戒毒项目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报当地派出所,一份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通知(复印件)后或者社区戒毒决定的,中止社区戒毒项目。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关于暂停社区戒毒项目的说明》)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一式两份,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告1份,并备案一份备查。接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戒毒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后,停止实施社区戒毒。

(1)拒不举报戒毒,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警告后拒不改正;

(2)回避或拒绝测试3次以上;

(3)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所3次以上,或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所30天以上。

3.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或注射毒品。

(1) 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发现吸毒者在日常检测中尿检呈阳性,应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社区戒毒期间可能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的说明》),一式两份,报当地派出所一份,备查一份。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或社区戒毒通知(复印件)后康复决定,中止社区戒毒项目。

(2) 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收到被发现地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书(副本)后,直接暂停执行社区戒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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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强制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的意见,并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强制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的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复印件送至原社区戒毒所在街道、城镇,并存档备查(因吸毒复发被其他公安机关扣押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戒毒(戒毒)人员戒毒(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由街道、镇、乡社区戒毒(戒毒)工作部门提出。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举起。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通知书》,同时通知社区戒毒(戒毒)人员和作出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社区戒毒(rehabilitation)决定。

社区康复工作按照社区戒毒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街道、镇社区戒毒(戒毒)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戒毒)工作档案,档案集中存放在社区戒毒(戒毒)工作档案中。 (社区康复)中心。

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法律文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受理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相关登记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人员请假外出或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材料、社区戒毒暂停、暂停证明材料等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的工作并能反映社区戒毒(community recovery)目标情况,如文字、音像资料等。标准和规定由禁毒办统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任期满三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出院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应当将所有材料一起归档,装订成册,并将他们交给街区、城镇和社区进行戒毒。(社区康复)由工作部门保护。

各类档案资料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禁毒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区财政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专职(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考核奖励、工资补贴、日常管理等。 、尿样测试和在极端贫困中的援助。等等。

第三十一条 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兼职)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市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经培训上岗,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药检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区(村)应当组织志愿者、志愿者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鼓励和支持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七章奖惩考核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社区戒毒(戒毒)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应当纳入区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五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建设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设置单独的考核项目,确定适当的分数比例,统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 社区戒毒(康复)部门未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未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

2.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或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且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3. 公安机关认定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为吸毒成瘾或严重吸毒,未采取戒毒措施的;

4.其他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康复)的审批手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