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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3)

2018-01-31 01: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负责指导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