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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2021-08-11 03: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天津市禁毒条例最新版【全文】

天津市禁毒条例最新版【全文】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禁毒《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市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戒毒管理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本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禁贩卖、禁烟并举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对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禁毒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需​​要禁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七条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计划、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Promote 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药品情况监测评估,定期发布药品情况;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会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单位和系统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从事禁毒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宣传、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和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款、设立帮扶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引导、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吸毒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指导和心理干预。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禁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禁毒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康复教案范文,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学教育、艾滋病预防教育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

第十四条禁毒委员会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制度,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点,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工作情况和任务的教育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将禁毒教育纳入相关教学内容。

市、区设立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免费为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禁毒专题教育,组织禁毒宣传材料的编制和发放。

中小学要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校本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好教案、师资、课时。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法制教育课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团体组织的作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第二间教室。

各类学校要利用校园网、图书馆、阅览室、广播电台、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版面和时段发布、播放禁毒公益节目和广告。

第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各自工作目标的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歌舞厅、游戏厅、酒店、公共浴池、酒吧、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开展禁毒警示宣传工作。营业场所,并在该场所开展业务。人员进行禁毒预防教育。

第三章药物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处、禁毒、毒品走私重点问题整改、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调查和动态控制、重点毒品违法行为整治工作。 -相关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安、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商务、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业务的经营单位和有关车站,应当建立健全禁毒检查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毒品案件,防范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对投递物品进行检验;发现邮寄、夹带、非法邮寄涉嫌毒品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网络涉毒违法信息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的创造者和管理者应该合作。

网络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安全防范,发现利用互联网从事涉毒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涉及吸毒、制毒、贩毒方法、技术、工具的涉毒违法信息。

第二十七条歌舞厅、游戏厅、酒店、公共浴池、酒吧、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区戒毒康复教案范文,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其报告。公安机关报告。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募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入伍,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吸毒检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吸入、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飞机、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

从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司机进行药物滥用检测。如发现驾驶人吸毒,应立即停止驾驶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三年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以及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相关驾驶证。

第四章戒毒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多种措施,开展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 ,帮助吸毒者戒毒,教育和拯救吸毒者。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涉毒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指导和支持社区工作。戒毒和社区康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方案,指导医疗机构提供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心理疏导、疾病预防和定期检测。指导和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开展戒毒医学科学研究。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教育、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促进戒毒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素养。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四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地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人员可以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或参加戒毒治疗。吸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遵守治疗制度,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管理中心,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吸毒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防止吸毒人员发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戒毒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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