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
14.加强帮扶救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和资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和《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精神,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帮扶、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等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制定颁布就业扶助、救助服务制度,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生活困难、顺利融入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委要强化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络,有条件的地方应定期组织员工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接访,集中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碰到的困难和难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发动社会力量参加,大力发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生活跟就业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点,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就业机会。
四、加强组织协调
15.统筹规划部署。各级综治组织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成为社会治安防控模式建设的重要方面,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范畴,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确保当地人民政府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演进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统筹研究推进,落实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组织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成为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来实行,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精心建立工作规划,提出中大量发展的任务目标,研究着力有效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服务。
16.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切实提高协同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举措有效推进。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的监测、登记和管理,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开展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戒毒医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戒毒医疗资源,支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和乡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各项有关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的衔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就业辅导工作规划,按要求推进各项就业帮扶政策。工会组织要结合启动“职工反对毒品‘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治教育跟帮扶救助。共青团组织要推动青年禁毒志愿服务工程建设,依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团队举办志愿活动。妇联组织要借助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做好吸毒人员家庭的关爱教育。
17.完善保障制度。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确保县(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条例,统筹安排、有效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举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辅导工作。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吸毒人员特困家庭予以资助。
18.创建示范典型。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禁毒委通〔2013〕1号)的推进,继续深入开展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争创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创建一批国家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跟示范点,适时调整组建标准,建立奖惩、激励、复查机制,持续巩固创建成果。省级、地市级禁毒委员会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定期举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建立活动,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准。
19.强化检查督导。各地禁毒委员会要实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贯彻禁毒工作责任制。综治组织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成为举办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推动基层组织开展措施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启动情况通报各省禁毒委员会主任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检查督导,帮助缓解实际问题,督促推进工作机制。
20.严格贯彻奖惩。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评估方法,逐步推行统计部门、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加强工作效益评估,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效果综合检测机制。对领导加强、措施落实、成效突出的,要予以嘉奖奖励,对加强程度不够、责任不贯彻、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滥用问题日渐严重甚至出现戒毒康复人员肇事肇祸的,要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14〕2号)相关条例严肃追究责任。
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