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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的意义 冯克利:传统与权利(2)

2017-02-10 08:1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经过这种解释之后的“自然法”带来的重大后果之一是,它开始与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契约论结合在一起,成为颠覆传统秩序、争取个利运动最强大的思想武器。在梅因看来,“很不幸,这正是现代对自然法的观点常常不同于古代的地方。”[11]不言而喻,这也为我们理解《独立宣言》的权利观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思想史背景。

但是,梅因所说的这种新的自然法含义,或它呈现于《独立宣言》中的革命性力量,并不是它的唯一表现形式。按马克斯·韦伯所言,纯粹形式的自然法是不存在的。[12]只有当它附着于某些特定的制度传统时,我们才能看到它的具体功能。就像“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说法,长久以来只是动听的言辞,可作为对君主善意的规劝,或者也可以给叛逆提供一个方便的借口。在神学中,自然法学说曾被用来证明教会权力干预世俗权力的正当性。[13]即使近代以后,自然法作为世俗化的工具,也因它所服务的对象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完全世俗化的思想中,不但臣民可以有“自然权利”,绝对专制也可以得到“自然权力”,从而它可以用来为绝对专制主义辩护。例如霍布斯就将自我保存的本能视为“第一自然法”[14],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现代利维坦之必要性。稍做变通之后,自然法也很容易被理解为“自然规律”,从而意味着一种科学意义上的“必然性”。孔德可以从中推导出不容置疑的历史发展“纲领”,它也能赋予某个群体——如黑格尔的“民族”或的“阶级”——以特殊使命,从而为无情的“历史规律”张目。

可见,在诸如此类的思维框架中,自然法本身可以成为相互对立的观点的代名词。它的权威性得到普遍认可,反而成了它最大的不幸。《独立宣言》的意义早有学者指出,如果人人都声称自然法站在自己这一边,它便“仅仅是一种意见,一种无聊的思想消遣而已。”[15]在梅因看来,更糟糕的是,它有可能培养出一种“智力上的恶习”:“蔑视实在法,对经验的不耐烦,先验地偏好推理,……为那些不善思考、不以细致的观察为据的头脑,形成了一种牢固的成见。”[16]对于信奉自然法的人来说,这会带来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以声张而论,自然法本身谈不上是一个含义稳定的概念。

人们通常认为,美国的《独立宣言》确实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当时北美殖民地以杰斐逊等人为代表的精英们,吸收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观念,以之作为反抗英国统治的依据。由此,自然法观念最具革命性的力量第一次在西方摆脱“旧制度”的实践中得到验证,也拉开了现代人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为权利而斗争”的大幕。

那么,《独立宣言》是这样一份基于自然法学说的反传统文献吗?从反抗君主专制的角度,或许可以这么说。但从权利的角度看,则未必是这样。尽管《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法观念使其有着强烈的反传统色彩,但是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独立宣言》,那么依上述对自然法观念的分析,它有可能成为一个失去确定意义的文本。

二、《独立宣言》的双重话语

在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群人必须解除他们和另一群人之间的联系,遵照自然法和自然造物主的旨意,在世界各国中间取得独立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应有的尊重,必须把迫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像“自然法和自然造物主”这样的说法,首先就将建立一个独立国家的理由置于形而上学的基础上,以自由主义契约论作为它的起点,它能成为一份划时代的革命文献,泰半源于此。这在下面的第二段文字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