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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法学专家 [转载]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3)

2018-01-17 05: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闫福政共同赔偿原告张金信、原告张顺德、原告付桂兰因张光荣死亡造成的损失97781.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金信、原告张顺德、原告付桂兰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交通事故法学专家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江某某等诉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1、事件经过

2012年5月31日,原告之父江厚周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温心牌助残机动四轮车一辆,该车整车合格证上载明“四轮助残代步车”,购车三包维修协议书上注明“系残疾人代步车,购车者要凭当地残联办理的本人《残疾证》,身份证或残疾有效证明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四轮助残车”。2014年2月11日,原告之父江厚周驾驶该车由安庆市前往芜湖市,行驶至s320线7km加600m路处,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造成江厚周当场死亡,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车内人员受伤。2014年2月13日,受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无号牌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车检(2014)车鉴字第0464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涉案无号牌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属于“机动车”类的“微型轿车”范畴。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该车合格证各参数均不在公安部安全目录范围,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014年3月3日,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江厚周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驶时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江厚周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贻进、江贻送、江华各项损失合计405079元;二、驳回原告江贻进、江贻送、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残疾人代步车”,经鉴定该车“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属于“机动车”类的“微型轿车”范畴。但经营者未如实向费者告知该情况,反而以残疾人代步车名义销售机动车,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致购买该车的残疾人,购车后上不了牌照,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得到赔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